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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西安房地产中介收费标准的意见建议(草案)

(2007-06-01 16:44:18)
      目前西安房地产中介市场收费标准一直沿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部(1995)971号文件精神制定的西安市物价局、房地局、市价房发(1995)第218号文件所制定的收费标准。该标准十多年来在规范中介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收费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为消费者及中介买卖、租赁房屋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十多年过去了,国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物价指数与前几年相比均有不同程度提高。而房地产中介收费标准却按部就班迟迟没有变化,脱离了房地产市场高速运转状况下的需要。一些大型中介机构为保护自身利益制定了高于原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其他中介也是自有一套,市场上常常出现因收费标准有差异而屡屡受到置疑,所以迫切需要符合市场需求、人性化的、新的、统一的收费标准。我们以西安市物价局、房地局、市价房发(1995)第218号文件为蓝本,将我们的意见、建议提出如下。


   (1)在买卖代理收费中第一档划分不科学:5万元以内按2.5%收取中介费。这一档在90年代是针对自建住宅的,但随着旧城、市政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现行拆迁分配方案(货币安置)的实施,五万元以内成交量极剧萎缩,以五万元为一个单位划分失去了市场意义。
    建议:将原第一档、第二档合为一档,以10万元为一个单位进行调整,1-10万元(含10万元)按10万元的3%收取中介费。即:不论房屋成交额是六万元、还是九万元都应按10万元的3%收取中介费,即3000元。


    (2)第三档10-50万按1.5%收取中介费。这一档显然跨度较大,将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笼统概括,这样容易使广大消费者对国家近年来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理解偏差,所以也应当调整。
    建议:1.将10-50万这一档分为二档,10-30万元这一部分为普通住宅密集成交区,也是近年来按揭贷款购房的主要区域,将10-30万元划分出来对促进房屋交易不无裨益,10-30万元按2.5%收取中费。
    2.30-50万元这一档相应超出145平方米户型居多,契税、交易费均比普通住宅高出一倍,所以,30-50万元按2%收取中介费。


   (3)原第四档50-100万、第五档100万元以上两档则是针对高档别墅、商住楼、商铺、写字间等高端建筑产品,因量少、情况复杂成交相对困难,或为商业用途,这部分也应调整。
    建议:1.将50-100万着一挡的受费由1%调整到1.5%,将100万元以上统一按1%收取中介费。
    2.由于这类建筑产品操作起来更烦琐,同时广告投入也大于先前几类,所以这部分(50或100万以上)房屋在委托时还可以采用协商中介费的办法,原则上不超过成交额的3%既可。


   (4)对于买卖中介费的收取,在计委,建设部(1995)971号文件中并无严格区分,而西安市物价局、房地局、市价房发(1995)第218号文件规定买卖双方各承担50%,这一点也应当明确。
    建议:将买卖双方各承担50%调整至双方各自承担,但应制定最高不能超过3%,最低不能低于1.5%的调整空间。虽然看起来中介机构似乎增加了一倍收入,但实际情况是中介在操作时每单均有下浮,为避免不正当竞争,应规定下浮不能低于50%,这样可有效避免中介机构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吃差价的行为。

 
   (5)关于租赁方面:原收费标准规定: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收取中介费。这一点太泛,不够具体,操作起来容易产生分歧。而月租金5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中介费的收取也是业内争议较多的一点,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来,出现问题较多的往往是500元以下的房屋,所以调整在所难免。
    建议:1.首先确定每个合同周期收取一次中介费。即:签定一年或三年租赁合同只能收取一次中介费。签定一年期满后,需要续租应视作重新签定合同,应重新交纳中介费。
    2.对月租金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应按双方各一个月月租金的标准收费。月租金500元以上(不含500元)的按双方各半个月月租金的标准收取中介费。
    3.针对全权委托(专任委托),中介代租等方式,事先应与委托人协商,每年收取不低于一个月租金的中介服务费。

    在房地产中介收费标准中,针对市场争议较多的为上述房屋买卖与租赁两大方面。虽然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部(1995)971号文件及西安市物价局、房地局、市价房发(1995)第218号文件,但因时间、环境、市场的不同,已远远跟不上瞬息万变地市场需要了,应该及时进行调整、修正。我们的意见、建议前两稿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展示,广泛汲取了广大业内人士及消费者的意见。本着负责的态度、站在从业者的角度经重新整理、丰富,形成第三稿帖出,希望大家不断充实、补充,使之形成一个对市场、中介、消费者都有指导意义的好的意见和建议。

 

附:西安市物价局、房地局、市价房发(1995)第218号文件主要部分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略)
二、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手续的(略)
三、房地产经纪收费
1、房屋买卖代理收(买卖代理收费分档细化表):
档次        买卖成交价总额   费率(%)
          5万元以内           2.5
          5-10万元            2
          10-50万元           1.5
          50-100万元          1
          100万元以上         0.5
2、房屋租赁代理收费:
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到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注:1、如租赁买卖双方同时委托、撮合成交的,应按收费标准双方各收一半。
     2、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四、房地产咨询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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