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机构请回答三大质疑
深圳取现设禁情有可原责无可绾
管理层难辞行政不作为之咎
2007-11-15 南方都市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支行给储户设限的行为引起一片哗然,这是一种无视商业契约精神的行为,在资本时代以剥夺消费者权益给取现设禁,反映出管理思维并未跟上资本时代的步伐,依然停留在小农经济钱庄时代。
首先应该肯定的一个前提是,深圳市金融机构应命设限的行为并不牵涉金融危机。此次是有关部门主动设限,而不是在挤兑之后被迫设限。
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在付出了极大的成本之后取得了惨淡的成功,目前国有各大商业银行的拨备都远超所需,根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中报,净利润大增:工行实现净利润413.9亿元,同比增长61.4%;中行295.43亿元,同比增长51.68%;建行342.55亿元,同比增长47.5%;交行89.18亿元,同比增长37.43%。预计明年利润还将大幅增长,这是由中国资本时代的大背景决定的,以往的不良贷款已经由高涨的物价与泛滥的货币消化。现金流量并不能反映金融的实际状况,以此给中国的金融行业下判断失之草率。中国金融机构面临的最大危机是经济热潮退却后的不良贷款,目前远未到水落石出的时候,我们面临的是狭义货币与广义货币同步大增的过热经济形势。
下令深圳各金融机构给取现设禁是为了杜绝“外患”。
由于人民币加息与升值预期同时存在,这就给国际追逐人民币资产的热钱提供了一个绝佳的理由。据樊纲先生提供的数据,2007年一季度,中国的外汇储蓄增加了1400亿,而900亿是资本账户,这些进入中国的外资有一些流入了股市与楼市。
那么,为什么大量的现金提取发生在深圳,为什么偏偏要给深圳取现设禁?原因很简单,因为深圳濒临香港最近,是外资进入内地的第一站。深圳市现金净投放量已连续6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一,今年头9个月深圳的现金净投放量占全国的近一半。
深圳现金投放量居高不下并非始于今日,从1998年开始,深圳从现金净回笼转变为净投放,而后迅速放大,一发而不可收拾。人民银行2002年在深圳市各银行现金投放量猛增之后进行调查发现,香港客观上形成的庞大的人民币现金市场与深圳市现金投放的猛然增加是同步的。据于学军先生研究,深圳现金巨额投放的100%以上都是由银行储蓄存款支取出去的。那些现金交易表面上是购买了电子元件等商品,却无法回笼,在追踪之下研究者发觉进入了香港人民币汇兑市场。正如港币强势时通过深圳源源不断流入内地一样,在人民币强势时,通过深圳这一资金窗口源源不断流向香港,进而流向国际市场。今年以来,由于港币与美元一同贬值,人民币资产更炙手可热,境内外投资者暴炒深圳房地产与香港H股,因此在深圳形成了庞大的资金流。
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决策层为何如此忧心忡忡,在人民币加快升值的前夕,控制资本项目是重中之重,而深圳的现金支取使决策层无法控制主要窗口,因此不惜冒天下之骂名,以违规的方式限制储户的权益,进行一刀切式的限制式管理。
令人奇怪的是,对于这样一种长期存在而央行早已心知肚明的货币现象,为什么有关决策层却迟迟不予阻止,对于外资房地产投资、在当地商品交易发展除现金以外的多种支付方式,而任其发展至火烧燎原之势,突然以设定提取现金额度的极端方式加以控制?有关部门显然难辞行政不作为之咎,并且有计划经济思维之嫌。此为质问之一。
质问之二是,从深圳支取现金现象“大爆炸”以来,有关部门迟迟不予干预,更是频频以吸引外资、拉动房地产消费作为撬动经济的杠杆,而未能预见到经济过热与货币升值并存的双重压力,为了短期的房地产等资产价格的提升,而对长期隐患不作预案,有关方面是否有鼠目寸光之嫌?
最后的质问是,既然大量现金支取是各种资金追逐人民币资产价格的表现形式,以严堵的方式是否能收到效果?对收益的市场追逐总能在制约之下找到突破之方,如果地下金融钱庄与国内金融机构联手,监管部门又能奈之何?既然政府能够在天津滨海新区试行小规模的人民币自由兑换,为何不能在与香港一步之遥、对于人民币自由兑换更迫切、更具市场代表性的深圳也开放一个窗口进行压力试验,以便为收集准确的数据?
总之,深圳金融机构取现设禁情有可原但责无可绾,难以应对违反条例、行政不作为、目光短浅无资本时代的长期货币管理理念的责难。
过度投放祸及储户权益
取现设限践踏商业契约
2007-11-14 南方都市报
货币紧缩在某些城市以极端方式出现。最近两天,深圳市多个片区内标着24小时自助服务的各个商业银行ATM机,开始出现取不到钱的情况。据南方都市报记者了解,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深圳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证实,他们目前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同一账户的取款限额作出规定,所有商业银行的个人客户每人每天累计现金提取额不得超过3万元。此外,有部分商业银行还表示,其银行的ATM机每晚9点至次日早7点期间停止提现业务。多家银行相关负责人均表示这是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规定,他们只是严格遵照执行,如果要了解详细情况就要找人行。
这是让储户为信贷与货币过度投放买单,是用自行的规定剥夺储户权利的行为。
之所以这么做的理由,在深圳市现金管理部门就加强现金管理问题答记者的新闻通稿中有清楚的陈述。理由一,主要是深圳现金净投放量过大,自2001年开始,深圳市人民币现金净投放量逐年大幅攀升,已连续6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一。今年前9个月深圳现金净投放量占全国近一半;理由二,大规模的现金投放也混杂了相当多的利用大额提现来进行黄赌毒、走私、洗钱、偷漏税等各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对深圳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都有不利影响;理由三,加强现金管理是支持深圳经济发展,顺应市场经济规律,转变金融消费方式,防止不法提现行为的重要措施。
这样的解释并不通顺。深圳现金净投放量过大并非始自今日,是随着深圳经济的发展同步而起的现象,央行也不可能迟至今日才发觉,为什么没有及早鼓励机构以刷卡与转帐等方式进行交易?并且,每年政府都有信贷与现金投放额度的控制,银行改革之后回收放贷权,基层支行权力大为收缩。年初的投放计划到三季度就已告磬,难道四季度就没有投融资、现金交易的需要了吗?计划的制订与执行是否做到了科学、合理?如今信用紧缩到了取现设禁的程度,是否应该有人对此按时损害储户的行为负责?
真正解释得通的理由是防止不法提现行为,所谓不法提现说白了就是为了防止洗钱。相信有关管理部门所说的大规模的现金投放也混杂了相当多的利用大额提现来进行黄赌毒、走私、洗钱、偷漏税等各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大规模的现金投放使深圳产生一批职业提钞人,他们通过持续的异地汇入提款,频繁进行大额提现是事实,现金交易来无影去无踪,难以监控,深圳濒临香港,目前热钱通过地下管理进入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减少现金交易方便监管、减省交易成本,确是“国际惯例“,乃大势所趋。
但大势所趋并不意味着大部分现金交易就可以聚然停步,也不意味着为了防止少量职业提钞人就可以损害广大储户的法定权益。现行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就是,“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取款自由是指储户有在任何营业时间、以自己选择的支付手段取走自己所有现金款项和利息的自由,此次主管部分将取款自由解释成,“是指在正当合法的经济生活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均可运用各种支付手段满足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各种需要。因此,加强现金管理正是为了保证广大存款人合理的现金需求,从而达到取款自由的目的”,这种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管理部门以自己所认为的任何合理的方式约束储户取款自由的权力。何谓合理?何谓正当合法?储户存了钱就有取钱的自由,这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商业契约,至于经济生活背景是否正当合法,那是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职责,何须银行插足?什么时候银行拥有了司法判定权?当然,在条例附则的第七条
有但书,“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但现现设禁显然与保护储户利益的目的相冲突。
有关部门所说的“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多样化的、便捷的、高效的支付手段不断推出,因此,商业银行有义务也有必要引导广大客户去使用现代化的新型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更是荒唐。用便捷、高效的支付手段当然不错,但是对于不同的人而言便捷、高效的概念并不相同,如果消费环境中比如某家医院缺乏刷卡工具,那么对于临时急患需要交纳大量现金的人而言,现金就是最便捷、高效的工具,普及多样的支付手段责在银行,但支票支付由于流转不畅遭到储户与银行的共同抵制,这就是金融环境的因素不利的结果。除现金之外的支付手段首先应该从企业机构、政府部门开始实施,而不是让普通储户饱尝取现不便之苦来教育那些洗钱者、那些机构交易者。
不论从法律、从消费者的便捷等各方面来看,给取现设禁都于法不合、于理不通,以一纸解释更改与所有储户的契约,这样无视商业契约规则的行为必须取消。
注:为南都所作两文,为同一议题,深圳金融机构为提取现金设立限制。许多政策往往如此,虽有前因后果,却未能及早预备,到时候以行政命令一刀切,把一船人打落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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