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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康有话说5】“拾金有昧”,不能一棍子打死

(2011-01-17 20:39:31)
标签:

杂谈

分类: 春康有话说

“拾金有昧”,不能一棍子打死

姜春康

 

 【春康有话说5】“拾金有昧”,不能一棍子打死

 

    喧闹大街上,人潮涌动,你脚下突然出现一个袋子,包裹严实,快速打开一看,你彻底被吓坏了——哇,全是现金,足足有100万!你或许激动不已:失主一定非常着急,我要完璧归赵!你或许踌躇徘徊:若归还,要不要报酬呢?


    并非每个人真会捡100万,这天上掉馅饼的事,可期难遇。他人金映入眼帘,昧,还是不昧?这,是个问题。


    拾金不昧是美德,童叟皆知。可博弈取舍下,索要报酬并不鲜见。家住芝罘区的17岁学生高莉,丢包后就遇到了要酬金的“拾主”。对方称,不给钱就不还包,高莉许诺改天登门致谢后,终拿到包。


    伴随言论开放和网络自由,道德与金钱碰撞,往往会迸出异样火花,拾金不昧的老瓶也自然可装新酒,如不能一棍子打死“拾金有昧”者,那样很可能会“逼退”想归还失物的人。毕竟,能主动联系失主,已具有浓郁的“道德潜质”,比将贵重物挑出后扔掉者,道德得多。


    “拾主”主动联系失主,对失主是最少损失语境下的最优选择。信息,往往具有挑剔性和选择性,而信息价值,用爱因斯坦相对论解释,更贴切,如证书、身份证、银行卡等,对甲价值连城,对乙可能变成失灵无效,可这时,有用功效对甲依然客观存在。因此,用道德大棒来猛击相对“道德”的人,并非理性“招安”。   


   “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从法律上观瞻,具有不可抗拒的真实所有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人对拾得物永不能取得所有权。当然,《物权法》第112条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明确“拾主”的报酬请求权,这是法律上的进步,“拾主”就有了“乘凉大树”,如权利人悬赏寻找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等。由此可见,“拾主”将包有偿归还,只是市场经济大潮下拐了一道弯,偶尔来了一个趔趄,不能因这个趔趄,就否定其相对价值。    


    看来,拾金有昧,真不能一棍子打死。归还遗失物,本身就是一场经济活动,只不过,其中还穿插了道德、法律等佐料。当然,拾金不昧美德一定要发扬光大,但在法律允许框架下,失主给予“拾主”一定报酬,何尝不是将心比心的“道德”呢?若“拾主”自愿放弃报酬,这岂不是更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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