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向殡葬业征收更加严厉的土地增值税
------殡葬业:“土地增值税”的漏网之鱼
魏雅华
2007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中重申: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规定中,并没有“专指”房地产业,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也不排除“陵墓”------笔者注)。
1月17日的《通知》非常明确地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土地运作中,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因运作土地,而享受“土地增值”的收益吗?
那么,殡葬业呢?
殡葬业更是因运作土地而享受“土地增值”暴利的,更甚于房地产业的暴发户。
2006年5月,全国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3199元/平方米,(最新数据),可殡葬业出售墓地的均价在5000元/平方米,人家盖成房也才卖3199元/平方米,可他几乎什么都不作,便卖5000元/平方米,能不让人不平则鸣吗?
人家的地在黄金地段,他的地在远郊人烟罕见的地方,人家的地是白菜心,他的地是白菜邦子,可他卖的还比人家贵,还不纳税,凭什么?凭她的脸蛋子白?
说中国房地产业暴利,中国殡葬业更暴利,之所以将中国房地产业排名《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榜首,是因为它的暴利绝对值大大高于中国殡葬业暴利,如果按照暴利率统计,中国殡葬业比中国房地产业更暴利。
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可操作性”为最大特色的“会计师百科全书网”所给出的标准答案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
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问所给出的答案,必须是专指的、非常明确的和狭义的。于是我们同样可以作出结论:殡葬业成了“土地增值税”的漏网之鱼。
即,按照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按照这个规定,殡葬业出售墓地是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可又在实施细则中,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房地产业,于法于理于情均不妥。
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出台新的解释,并对殡葬业征收更加严厉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一种暴利税,任何一个暴利行业都不能逃脱暴利税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惩处。
2006年9月,中国许多媒体都纷纷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谁逼得百姓死无葬身之地?》。该新闻中说:
在湖北省荆门市,由于一家民营企业华达公司通过民政局,买断了当地唯一的公墓和殡仪馆20年经营权,导致当地殡葬价格一路飙升。墓穴价格从几年前的1500元,涨到现在的最低7800元,部分墓穴价格甚至被炒高到11万元。
这一事件所告诉我们的是,当国家行政性垄断在被以坐收渔利为目的的政府部门倒卖后,会发生些什么。在国家垄断变化为私人垄断后,又会发生些什么。
此是引发了众怒:如此垄断经营是要让百姓"死无葬身之地"!
腐败到如此程度,真是骇人听闻了。
国家应向殡葬业征收更加严厉的土地增值税。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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