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好政策是怎样被贪污的?
----“建筑红线”与天然气“安”装费
魏雅华
2006年4月14日,因“天然气初装费”收缴纠纷,陕西省咸阳市民刘绍荣将市政府及“筹资办”告到了法院。理由是:2002年财政部便己发文,取消了“天然气初装费”,可天然气公司在2003年还是收取了他的“天然气初装费”,2335元。
2006年5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刘绍荣败诉。
理由是:财政部取消的是“天然气初装费”,不是“天然气安装费”。陕西省物价局
[2002]107号文件明确规定:咸阳市的收费标准为每户1300元,不含IC卡表费。因此,原告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法院在判决中说,“天然气初装费”收取不合法,可 “天然气安装费”
收取是合法的呀。尽管“天然气初装费”被取消了,可“天然气安装费”又接班了呀。改了一个字,便合法了。真让老百姓输得没脾气。
那么,“天然气初装费”又是怎样变成了“天然气安装费”?
在陕西省物价局的“变一个字”的《规定》中说,“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这句话是关键,在这句话中,将“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作出了新的界定,并为收取“天然气安费”提供了重要依据。
那么,就让我们仔细地分析一下,在这句话到底都说了些什么:
首先,什么是“建筑红线”?对于“建筑红线”,官方所给出的定义为: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将“建筑红线”内的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这个说法中的产权归属严重混淆不清。在此规定中,“用户”是个什么概念?
显然,物价局所给出的“用户”的定义应为“小区”,因为“建筑红线”只对“小区”才有意义,对“小区”的住户是没有意义的。可费用却是由“小区”的住户出的。(物价局显然很清楚:“小区”的概念是虚的,“用户”的概念是实的。不然,怎么会如此规定?当冤大头的主儿怎么可以虚?)
这样,出钱的不拥有产权,而不出钱的却拥有产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是决策的低级失误,还是一种"拿着明白倒糊涂"的,包含主观恶意的故意?
这样,当小区内的住户变更产权时,由于“建筑红线”内的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小区,所以,小区内的住户变更产权时,小区内的住户无法主张对用气设施的产权,所以是不可能得到赔偿的。这钱是白掏的。这笔大钱实实在在地落在了天然气公司的口袋里。
天然气管道原本就是天然气公司的运营成本,自然该天然气公司负担,天也经,地也义。小区内的住户凭什么该掏这个钱?
买菜还得掏秤钱吗?
而“小区”又是谁呢?当然不可能是小区物业公司,小区物业的公司不过是小区请来的管家,随时可以辞退和更换,它根本不是一个经济实体,怎么可能有“产权“可言?
那么,小区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吗?更滑稽了,小区业主委员会不过是小区业主们的自治机构,同样不是一个经济实体,其组成人员是不断变换的,又如何拥有产权?
这样,“建筑红线”内的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被实实在在地架空了。小区内的住户们被实实在在地愚弄了。
于是,“天然气初装费”下台了,“天然气安装费”上台了。一种收费取消了,另一种新收费诞生了。
用户的负担不但一个大子儿没减,还上涨了。还有开发商乘机搭车收费。原来收一两千元,2006年上涨到了三四千元。
老百姓苦不堪言,还没地方讲理,打官司都打输。伤了脸还要打屁股。
有了这样的招数,国家有多少好政策都等于零。在这里,我们看了一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好戏。
这件事不仅发生在陕西,还发生在全国许多省,这戏法不仅有陕西版,还有多种地方的新变种。可以查到的便有广东、河南、湖南、湖北、四川版。当然,还有没查到的。
以后别乱叫,“猫”不叫“猫”了,叫“咪”。
国家的好政策就是这样被贪污了。一腔的悲愤,该向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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