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中老年妇女的偶像?
----评“《物权法(草案)》成熟了” 魏雅华
这几天,中国几乎所有的主流媒体,都以最显要的位置,以特大号字体,以“《物权法(草案)》成熟了”为标题,报道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
报道中说,在2006年10月27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正在进行第6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创下一个新纪录,成为全国人大立法史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它所表明的是,《物权法》的立法进程有多么艰难。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既然要“进一步修改完善”,那么,我便有话要说,还要赶快说。要“适时”地说,免得事后说,说了白说。
细读《物权法(草案)》第六稿,让人情不自禁地产生的联想是,那个因主持《星光大道》而人气冲天、红极一时的毕福剑。人们那句对老毕充满善意的半是戏谑、半是调侃的,既让老毕快乐,又让老毕尴尬的赞誉:中老年妇女的偶像。
还有,在《星光大道》上人见人爱、万人迷的才刚五岁的小孔莹要演《天仙配》中的七仙女,而有人推荐老毕出任搭挡董永,小人精孔莹犹犹豫豫地说,这个董永太“成熟”了点儿吧?
如今,我们时兴不说“老”,说“成熟”。这个词儿既悦耳又幽默,听着滑溜,说着顺嘴儿。味道儿就跟滑溜肉片似的。
关于《物权法(草案)》有多么“成熟”,我只说一件事: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说,宅基地问题是它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最核心两大问题之一。因为《物权法》所要解决的无非两大物权:动产与不动产。而在不动产中,对于公民私人的物权,宅基地问题位居榜首。
可《物权法》在如此重要的宅基地问题上,却偏偏毫无建树。如若如此,《物权法》对我们还真的那么需要吗?
令人遗憾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遍读《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从第一百五十八条到第一百六十五条的全部条款,未见关于城镇居民自居房宅基地的物权规定。再读《第五章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亦不见对城镇居民宅基地的物权规定。
《物权法》对亟待解决的城镇居民宅基地的物权不置一词,未作任何新的规定。于是,我们不能不问:这是一个《物权法》可以避而不谈的问题吗?
于是,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还将会在城市的拆迁中,继续被无偿收缴。这样的故事还将继续上演,这样的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拳脚相加棍棒齐上的冲突,还将继续混战。而被打败的仍将是手中高举《宪法》的,呼天抢地的、无奈无助的老百姓。
看来,《物权法(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地关注了政策的连续性,但却没有关注政策的进步性,那么,我们还那么需要《物权法》吗?
还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明白白地写着:“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这不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定居吗?
这不是在以法律的形式,加深加固中国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二元结构吗?
这不是在以法律的形式,加深加固中国农村和城市之间己经太高太深的城墙城濠吗?
这是在前进,还是在倒退?
仅此一问,便能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此规定的谬误,说的清清楚楚。
那么,这部尚未出台的法律,为什么如此陈腐、守旧而落伍?
《物权法(草案)》还未出台便己成熟如此,老旧如斯。直让人叹息,《物权法(草案)》:中老年妇女的偶像。
不知老毕读了此文,该作何想?也许,有点儿快乐,有点儿尴尬。不过,那是可口可乐的大活宝毕福剑。如果一部如此严肃的法律得到如此盛誉,恐怕没有了那点儿快乐,就剩下那点儿尴尬了。如果它知道什么叫“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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