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的陆女士意外地收到一份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她立即支付欠银行的38万多元贷款本息。这让陆女士大吃一惊,因为她从未买过房。
这样的新闻读来让人头皮发炸,试想,你稳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不仅平白无故地飞来了38万多元债务,还收到了法院的《催付令》,你的银行账户同时被冻结。你怕不怕?你怒不怒? 你还能“稳在家中坐”吗?
从未买过房而遭遇法院按揭贷款《催付令》,这样的事在西安,见诸报端己不是第一次,陆女士也不是第一例了。一年前我便在报纸上读到过这样的蹊跷事,但未见后续报道。不知此事如何了了。
不过这一次,未必就“摆”得“平”,当然,也不排除再次“摆平了”的可能。于是,我便觉得此事非得说说不可,免得再次“摆平了”,堵住了舆论的嘴。于是,这样的事还会发生,还会层出不穷。
这件事的真假虚实,一望而知。
法院案卷记录表明,2005年,陆女士与丈夫购买了位于环城西路78号东光大厦B座一套价值72万元、面积为207平方米的商住房屋,支付了首付款后,在工商银行朱雀大街支行办理了51万元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
案卷里不仅附有以他们夫妇名义和东光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的房屋购买合同,还赫赫然附有由碑林区公证处做出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书》。
陆女士查看后发现,在合同里,除了有她本人和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外,没有其他任何可代表他们身份的证件。签字是伪造的。而该套房屋竟然还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手续。从银行提供的材料看,该抵押房从去年11月起,就没再支付月供,故申请法院执行。
仅“签字是伪造的”一点,便足以推翻此案。便足以认定陆女士的清白无辜。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明眼人一眼便能看得清清楚楚:
始作俑者是位于环城西路78号东光大厦的开发商东光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他们以很粗糙的手法,伪造了并不完整的,伪造痕迹十分明显的,有明显缺陷的陆女士夫妇的《房屋购买合同》。
可在这桩掩耳盗铃式的造假案中,还卷进了碑林区公证处和房产交易中心。他们和东光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恶意串通,(可能性很大)还是他们也一同被骗,也是受害者,(可能性接近零)有待进一步的调查。但他们肯定是负有责任的。
这是一起房地产商伪造房屋购买合同,以骗取银行贷款的典型案件,此案涉及20多个被冒名者,涉及的欠款数额高达上千万元。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骗贷案件不仅发生在西安,在外省市也大量地发生过同样的、规模和骗贷金额更大的案件。
这就让人想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现行《刑法》作了20个方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是立法机关对我国刑事领域基本法作的六个修正案中,条款最多的一个。
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完善了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规定。
修正前《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为此,修正案在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这个案件便得好好地说道说道。而且,更可怕的是,如果房地产商或破产、或卷款潜逃,人间蒸发了呢,谁又来为不法房地产商擦这一屁股的屎?
2006年7月14日,中国银监会己发出通知,要严查此类房地产假按揭骗贷案件。建议由开发商和银行共同管理预售回款,实行封闭运行。
可银行如果说,谁让你不保管好你的身份证复印件? 该你到霉。
可在中国,要每个人都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谈何容易?到处都在向你要身份证复印件。就连我的这篇稿在有的媒体发表,人家都向你要身份证复印件,人家说“以便发放稿费”。你能不给吗?
想想都让人头皮发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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