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8日,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四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突然停牌。
这一天,四家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措辞完全一致的《公告》,该《公告》称:应大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公司将有重大信息进行披露,公司股票自2006年2月8日起停牌,直到发出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告。
随即,网上传出的消息说,中石化的收购战正式打响,中石化将收购以上四家上市公司。
这件事的作法本身便有问题。该公告称:公司将有重大信息进行披露。却不说是什么“重大信息”。显然是故意保密。正道不发布消息,却把新闻发布一事留给了网上,任凭小道消息去吹东南西北风。
可我们的问题是,像中石化收购其麾下的四家上市子公司,这样的重大新闻,对公众股股东是该提前并反复告知,还是要严加保密?
该公告上只有停牌日,却没有复牌日,这是对公众股股东权益的尊重,还是对公众股股东权益的轻蔑?
据此前不久发生的中石油收购案的作法来看,停牌后的复牌日,即为中石化宣布收购以上四家上市公司的决定发布日,并同时发布该股票的收购价。
这里又有两大问题存疑:
1. 你要收购,公众股股东愿意被收购吗?你听取或征询过公众股股东的意见吗?在此收购行动中,作为交易的对像,公众股股东享有话语权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一交易符合《民法》四大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自愿原则”吗?这样的交易,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强买强卖罪”。这是中石化收购程序违法之一。
2. 如果公众股股东勉强或被迫同意被收购,下来才能谈论收购的价钱。而收购的价钱可以由中石化单方面决定,并随之宣布吗?也就是说,对于收购价,公众股股东享有话语权吗?随意剥夺公众股股东的话语权,这难道是中国股市可以容忍的吗?公众股股东享有对此收购价讨价还价的权利吗? 如果没有,符合《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吗?也就是说,这合法吗? 这是中石化收购程序违法之二。
看看国际上对于此类收购案的相关规定,查阅一下发生在国外股市上的此类收购案案例,你就会知道,中石化收购程序违法之严重。实际上,看看此前中石油收购案的案例,你就会明白,收购价几乎是非流通股和持股大股东的一口价。
此种收购中,公众股股东完全处在任人宰割,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地位。中石化收购是一种十分典型的“强买强卖”。
看一看网上流传的中石化收购价,这样的收购价是非常不公平的。中国股市处在长达4年的熊市中, 到2005年年底,中国股市己年线连续5年收阴,至今还在1200点上方徘徊,股价被严重低估。
以中原油气为例,0.63元(2005年9月)的业绩,(估计2005年可能达到1.00元),停牌时的股价不过10.71元,市盈率才十几倍,该股2006年见到20多元的价位应属正常。可据业人士预测,中原油气的收购价仅在11.50元附近。溢价水平仅为8.6%。这样的收购价、这样的收购方式,简直是打劫。
从己被收购的辽河油田的情况来看,辽河油田的停牌日的收市价为8.72元,几乎没有溢价。
到要约收购的最后期限,仍有超过一多半(近80%)的流通股股东,未向大股东中石油卖出手中的股票。可见流通股股东是多么不愿意接受此种刺刀下的交易。他们的眼泪在往肚子里流。
还有许多流通股股东是在11元上方被套的,可他们却不得不以8.80元的价格,被大股东强行赎回。
直到2月6日,辽河油田己正式摘牌退市,寿终正寝,还有不少流通股股东还握着他们手中的流通股,死死不肯放手。此情此景,让人想起那些失地的农民们。或是遭遇野蛮搬迁的城市居民们。
不幸的是,中原油气的股票既没有在国外上市,也没有在香港股市发行的H股,于是国外或香港股市的法规,便不能保护它的股东。
对这样的股票,公众股股东看重的,是它的升值预期,而中石化所看重的同样看重的是它的升值预期,所以,对它的升值预期应当是大家共享才是公平。
还有,流通股上市,卖给公众股股东的股票是大幅(16倍或30倍市盈率)溢价后的股票,非流通股股东要收购流通股股东手中的股票,使流通股变成非流通股,则必须补偿流通股股东为股票上市所支付的溢价部分才是公平的。
不看别的,仅看看股权分制,非流通股股东是如何与流通股股东对话的,你你就会明白,中石油、中石化的收购程序违法有多么严重。
中石油、中石化收购给我们讲述的是这样一个故事:国企缺钱,发动机的油箱没油,便上市来圈钱,国企再一看,来钱了,飞机一飞冲天了,便把股东们从飞机上扔下去。
别让《证券法》中最核心的“保护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承诺,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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