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法言法语 |
结构提纲
一、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涵义
1.
2.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
(三)民事权利客体的重要意义
二、
(一)民事权利种类的不同观点综述
(二)民事权利客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探索
三、
内容提要:
民法是权利法,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围绕权利而形成的。民事主体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那么究竟什么是民事权利客体?它有哪些特征?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民事权利客体今后将有怎样的发展?本文将进行一一探讨。但是,民事权利客体具有多样性,因而在民法学界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与分歧,本文旨在综述针对民事权利客体的各家之言,以期对民事权利客体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字: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客体,种类,分歧
一、
(一)
1.
要真正理解民事权利客体的涵义,我们首先需要对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标的进
行比较。在民法学界,客体与标的颇有争议。我们可以参考新军的《建构民事权利体系的基石范畴:对权利客体和权利标的的概念的批判性考察》:其主要观点如下:客体是为了说明权利建立在何种事物之上的概念,其目的是对权利进行分类。首先,依是否有型的标准,客体可分为实在的和拟制的。前者如物、身体等,后者如知识产品、名誉等。其次,以权利所处的层次,客体可以被分为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前者主要针对支配权而言,其目的是在原初的意义上确定权利的种类,如人格、所有权等,上述实在客体和拟制客体的区别主要在该层次有意义;而第二层次的客体是依第一层次的权利为基础产生的权利的客体,如人格权、债权等,它们都是权利,也就是说没有第一层次的权利绝对不会有第二层次的权利。
标的指向的是义务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意义在于从义务人的角度说明权利的实现问题。只是因为不作为是隐而不显的,因而我们主要是在作为的层次上谈标的问题。
有的学者进一步阐述: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标的是义务人的不作为,物权的标的物则是义务人不作为的对象——物,也就是说在支配权中客体和标的物是同一的。债权的客体是各种可以转移的权利;债权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一般称积极的作为为给付,债权的标的物则是义务人行为的对象,建立在这些对象上的权利则是债权的客体,也就是说在请求权中客体和标的物并非同一。①
也有人认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民事权利客体的组成要素之一。离开了标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无法构成,就会使权利义务因丧失对象而无法实现或履行。②与此相对,学界中也有不区分两者的观点。如:标的不过是早年学者引进近代欧陆民法时用来表示客体概念的一个词,现在成了客体的通俗说法。还有人认为客体与标的是同一概念,只是标的多惯用在合同关系中。③ 还有的认为:权利系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量要素构成,本质上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此特定利益之本体,即权利的客体,亦可称为权利的标的。④
2.
因对客体、标的、标的物等概念的根本分歧,所以对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但是通说认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⑤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
1.
2.
3.
4.
另外,学者们还提出了特定性、可支配性等特点。①
(三)
我国民法学界一直认为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要素。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丧失了客观依据,成了空中楼阁,而且客体不同也往往会使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发生变化。
系统地、全面地研究民事权利的客体,并说明民事权利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不仅有助于民法理论的完善,而且有利于明确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为建立具体民事法律制度和各种交易规则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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