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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的客体(二)

(2006-11-22 22:44:40)
分类: 生活采撷

二、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种类的研究现状与基本观点综述

(一)民事权利种类的不同观点综述

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客体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加深、逐步发展的过程。建国初,学者们就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但是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近年来,有的学者们又有所研究提出一些较为多数人认同的观点,但是也存在着分歧。笔者将一一列举一些。

1.   早期的一些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但是,这种观点难以说明一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性质。如约某演员的演出,在这种关系中就不涉及物。②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两个:一个是物,一个是行为。前者为物质客体,后者是指法律客体。且不说这种观点对于人身法律关系说不通,就是对于财产法律关系来说,法律关系是法律形式和物质内容统一的现实关系,因而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体,它不可能有两个或更多的客体。

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行为或者体现某种客观实际利益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然而,在许多法律关系中并不需要什么行为,例如人格权关系。

第四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很明显,这种观点否认了现实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形式和物质关系内容的统一。

2.   二层次权利客体说 持此说的主要是 王泽鉴教授,他将民事权利客体分为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③他认为,权利得以物或精神财富作为客体,此为第一阶层的权利客体;权利本身又得作为权利人处分的对象,是第二层的权利客体,即处分之客体,除物权、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及债权外,还包括一定的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

3.   四类权利客体说  此说认为民事权利客体分为以下四类:

1)物   限于有形物

2)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给付财产的行为;提供劳务或




服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

3)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作品和有经济价值的信息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身份两大方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利益具体体现为生命健康、姓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名称、字号)名誉、荣誉、肖像、身份等。人身利益是人身关系的客体,其中人格是人格权的客体,身份是身份权的客体。①

4.五类权利客体说 ②认为权利客体可分为以下五类:

1)物   明确为“有体物”

2)无形财产  它应包括知识产品、经营标记和经营资信。知识产品包括著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植物新品种。即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1992年在东京大会上提出的“创造性成果”。经营标记包括商标、商号、产品标记及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经营资信包括特许经营权、特许贸易资格和商誉等。

3)财产权  财产权本身亦可以作为支配之对象。正基于此,罗马法将此财产权作为“无体物”。但是,此处又两点值得研究,即所有权与继承权可否成为财产权的权利客体。吴汉东教授认为:以所有权作为权利客体本质上就是以物为权利客体,所以没必要赘述;而继承权主要是基于其请安个的身份基础,所以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其不具有可转让性,因而也不易作为权利客体。

4)行为

5)人格要素  作为人身权之客体是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人格要素。

5.七类权利客体说  持此说的学者们认为民事权利客体包括以下种类:③

1)物 (2)有价证券 3)行为 4)知识产品(又称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5)权利 6)人身利益  (7)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客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探索

1.货币是否是民事权利客体

    答案是肯定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当然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但是由于货币是商品交换的等价物,几乎在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成为一种“常数”。谈到客体时无须说它,只需把与之对应的目的性事物作为客体即可,如果把其他客体物都折算成货币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则将无法区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④

2.财产可否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对此,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王泽鉴教授认为:财产本身不得为权利的客体。⑤但是,郭明瑞教授却认为:作为各种权利总和的财产,也可以为权利的客体。不仅如企业租赁、企业转让等法律行为的客体为财产,而且如浮动抵押权这种权利的客体也可以为企业的财产总体。

说到这里,笔者认为各国民法典并未对民事权利的客体作一般性的规定,而是仅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客体:物。但实际上,物只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因其种类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客体。因此,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民事权利而论其客体。笔者认为将民事权利的客体分别归为人格权的客体、身份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等等较好。




三、民事权利客体的研究趋向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智慧产物的日益关注,与物不同的其他种类的民事权利客体将越来越受到重视,比如说智慧财产。诸如此类的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的存在,但是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物”

以及财产及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将日益扩张,民事权利客体的多样性也将日益扩张。

 

后记

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客体的研究仍在进行着,各种学说不断涌现与完善。由于知识水平的差距以及专业学识的欠缺,笔者只能对了解的几种观点作一综述,以上文中笔者的观点有些还有待商榷与完善,还望老师多多指点与更正,多多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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