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该判则判”反衬法律“有得商量”
杨光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9月16日《新京报》)
四部门的通知里,有多出相关法律的新内容吗?没有。它只是强调了“该判则判”,这种貌似监护人反复叮嘱小辈的絮絮叨叨,为什么要出来?其积极意义有三:其一是对时下食品安全犯罪频繁而无所顾忌的棒喝;其二是对当下讨论“经济领域犯罪取消死刑”的一种回答:食品安全犯罪不存在免死;其三是对某些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警告:之前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或许会有一定的维护地方利益的公关空间,现在,这个门关闭了!
但通知的消极意义也是显见的,其一,宏观上,它突出了“人治”的痕迹,使“依法治国”的理念,遭受着“按通知办事”的中国人治化法律实用主义的揶揄,使守法对象敬畏法律之心,让渡于敬畏“喜怒无常”的上峰脾气,而在“风紧”时暂时“扯呼”,风头过后又卷土重来。其二,它反衬出法律规定的刚性不足,大有可商量之漏洞,反衬出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体系“篱笆”还远远没有扎牢。为什么强调“该判则判”?前提一定是出了很多该判而没有判的先例。要么以罚代法了,要么为着地方GDP梦想考虑而保主护犊高扬低放和稀泥了,要么是“封口式赔偿”、“威胁或收卖式”公关扑火给不了了之了。其三,中国公文的模糊语句再一次为“有得商量”留足空间,譬如“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一般”,便是这样的语句,啥叫“一般”,啥叫“特殊”?是不是质量安全没有出死人事故叫“一般”,出了死人事故叫“特殊”?全国有十万个因饮用或服食某品牌产品而病倒入院的病例,与有一个猝死病例比较,何为“一般”,何为“特殊”?如此自由栽量权过大的通知,难免会因为让执行者无所适从,而干脆懒政,最多来上一圈“关于转发……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公文旅行。或者为法律工具主义者所利用,变异为“领导即法,指示为大”,变异为“宽严随我意”的拍脑袋运动式执法严打。
在世界舆论关于中国的话题中,“食品质量安全”是其中一个高频出现的危词。对于这个差不多已病入膏肓的行业的法律救赎,需要法律的刚性,需要以命抵命的刑责重拳,需要罚到倾家荡产的经济峻制,需要从拯救“中国制造”声誉、维护国人权利的高度,以科学的前瞻性与制度的恒常性尽早建立起对食品安全保障严丝合缝的致密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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