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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场馆限喝赞助商饮料不是霸王条款

(2008-07-07 11:44:02)
标签:

奥组委

北京

霸王条款

赞助商饮料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奥运场馆限喝赞助商饮料不是霸王条款

杨光志

奥运场馆限喝赞助商饮料不是霸王条款

    从7月11日开始,北京将对主要地区、机场、车站、奥运场馆周边地区进行广告控制。为防范隐形广告市场行为,北京奥组委在奥运门票上专门注明了相关规定:所有饮料都禁止带入场馆,观众只能在场馆内购买奥组委指定品牌饮料。(《人民日报》7月6日)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8-07-06/063815879961.shtml


    北京奥运期间观众不能在场馆内喝非赞助商饮料,此规定一经发布,在网络上立刻引起诸多质疑。很多人不解:这是否算一种绑架观众消费的霸王条款?是否为了大赞助商的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是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相抵触?


    以上质疑之所以产生,其实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误解,也是对广告赞助商权益的误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收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但该法并未规定,商家在任何场合都必须提供能满足消费者不同需求的商品。在某一地点销售某一商品,这是由商家和接纳商家进入该地点的业主双方用契约界定的权利。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在这里体现为选择不进入不购买的权利。譬如你在家中看电视连续剧或者上网正过瘾时,被不期而至的广告所打断,此时你的权利就是手中的遥控板与鼠标。处身奥运场馆,等于置身一种特殊的消费场合,在这里,奥运会合作企业既花了巨额资金作了广告投放,主办方当然要保证其广告效应,这是国际惯例。作为一个已加入WTO多年的成员国国民,中国人应当理解并主动遵从这一商业游戏的基本规则。

奥运场馆限喝赞助商饮料不是霸王条款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举措的执行分寸。首先要看携带饮料者有无入场搅局的故意——任何饮料都禁止带入场内,是一种原则规定,但如果一个随父母进场的小孩手里拿着半瓶喝剩的果汁,是否也在“严防死守”之列(以安检的理由限制就是另一个话题了)?其次,入场观众购买奥组委指定品牌饮料的价格,必须予以严格控制。不过在这一点上,也许是消费者最不必多虑的,因为赞助商要的是长期效应,而不是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场内售出了多少瓶饮料;赞助商要求奥组委按国际惯例保护的,是其广告投放的传播效果,绝非限时垄断销售的蝇头小利。最后,还应该看观众从场外携带自选饮料进场是否是有组织的行为,是否闹出大动静,乃至可能危及到赞助商的商业利益。


    总而言之,奥组委在发布相关信息的同时,要注意释疑解惑,不要让观众发生歧义联想;尤其需要警惕的是,不要让某些动机叵测者故意煽风点火,使不明就里的公众无端生出“国民消费自由权受到侵害”一类的荒唐解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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