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鹏想复制许霆 可唤出“案例指导制度”吗?
杨光志

有“云南许霆案”之称的何鹏案或将迎来转机。4月15日中午,何鹏的家人接到云南省曲靖市政法委书记朱家美的电话,称云南省高级法院和曲靖市中级法院非常重视何鹏案,正在进行研究,“近期将请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争取给何鹏改判”。(《东方早报》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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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鹏与许霆,一样是“盗窃金融机构”,一样是“数额特别巨大”,目前,许霆案已从无期改判至五年,许霆犹嫌不公还在申诉,而这厢,何鹏案也“蠢蠢欲动”——类似案件的当事人都在那儿翘首以盼。全国人民都在琢磨同一个问题:许霆从轻了,何鹏改判就有望么?
云南曲靖市政法委书记朱家美说,如今有了许霆案的先例,所以他们力争“参照”许霆案重新审理何鹏案——朱书记大概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不稔熟。所谓“参照”或称“循前例”,这是英美海洋法系的案例判法,而现行中国法律遵从的是大陆法系,并没有循例判案的司法惯例。如果有人想当然以为许霆被轻判了,何鹏们也必然效仿,未免“很傻很天真”。
许霆案被称作特案特办,有个刑法63条在那儿起作用,但刑法63条的启用与否,没有定规,舆论压力过大,就“特”了,就适用了;那么其他那些不能惊动最高院核准的案子呢?许霆案这一改判案例四处不讨好,许霆的律师称之为“民意的胜利”,但从媒体所显现的民意看来,质疑依然火爆;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损。法律界因此担忧,都由民意决定了,还要法律干嘛?都由媒体审定了,法官们都回家种红薯吗?
之所以说何鹏案复制许霆案目前尚难,就是因为没有一个法定制度的依据。我们目前所能够依赖的法律依据还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未出来,它就是已列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案例指导制度”。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借鉴判例法制度中灵活、有益的审判方式,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准确适用法律,力求避免“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从而对我国的立法缺陷与局限进行有效弥补。
由于“案例指导制度”尚未正式出台,各地法院是否援用案例判决就没有约束性,就会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选择性执法”,法律就会给人以可伸可缩的橡皮筋感觉;同样,没有“案例指导制度”,许霆案就成了一个不能复制的法律孤案。“案例指导制度”虽经近三年酝酿,迄今仍处于临盆待产状态,其中也许有其司法改革谨慎迈步的考虑,但当法律在实际中逐步暴露出诸多问题时,立法者就应当加快改革进程,适应时代的需要。但愿此次何鹏进入再审程序,能催生“案例指导制度”的出台,使法律正义的最终实现有凭有据,看得见、摸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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