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陪审员说法145)
(2021-05-31 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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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陪审员说法145)
(2021年4月16日)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各种新型的网络犯罪也层出不穷,今天庭审的就是一起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被告人8名,主要是90后,甚至有00后。巫某、董某忻、张某鹤2020年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银行账户可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分别将自己银行账户材料(银行卡、U盾以及绑定的银行卡手机号码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牟利。
他们提供上述银行账户后,均被网络赌博平台用于赌资充值结算。其中,董某忻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巫某2千万元以上,沈某鹤6百万元以上。
2019年至2020年,刘某、李某、姜某健、孔某成、陈某、在明知他人利用支付宝账户可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通过向他人提供支付宝收款码,支付宝账户等方式帮助收取、转移赃款,从中牟利。其中刘某5百万元以上,陈某、姜某健300万元以上,孔某成80万元以上,李某40万元以上。
当庭,被告人都认罪认罚,其中有的已经通过家属退出了非法所得。少则1500元,多则4万元。在辩护环节,有辩护律师表示,刘某在2个月后,退出了这种犯罪的活动,应该考虑是犯罪中止,希望给予轻判。但公诉人答辩到,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也造成了后果,不能算终止。有辩护律师表示,这些人是从犯,希望给予缓刑。但公诉人答道,没有从犯一说,因为今天公诉的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涉案的金额巨大,已经无法追回损失。
也是,这些被告人在拘留时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而最终逮捕时是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已经羁押了近8个月了,这些为贪2千、3千元小利的年轻人,已经反省种下的恶果。在最后有陈述权利环节,好几位都无言可说。庭审结束离庭时,旁听席上的家属们,都纷纷向被告人挥手示意,让他们在里面好好的改造,有些家属止不住的抹泪相告。
今天当庭宣判,董某忻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巫某有期徒刑1.8年,罚金1.8万元;张某鹤有期徒刑1.1年,罚金1.3万元;刘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2万元;陈某有期徒刑11月,罚金1.1万元;姜某健有期徒刑11月,罚金1.1万元;孔某成有期徒刑9月,罚金9千元;李某有期徒刑8月,罚金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