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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陪审系列 |
挪用在先,抵扣在后(陪审员说法53)
(2019年4月24日)
今天审理的是一起挪用资金案,还是发生在2013年12月到2015年8月期间的。
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担任上海人民印刷某厂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先后10次挪用企业资金538万元至杜某炜、张某某、付某某银行账户,后用于经营其参股的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2015年3月、4月又先后归还了3万元和50万元。
案件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曾用本人的股权抵债,被害单位也认可,法庭有相关的书证材料,但是目前被害单位举报被告人的涉嫌挪用资金罪,重点是相关的资金还没有全部归还到位。
庭上,被告人请的辩护律师表示,这是一起因股东的纠纷变成的挪用资金案,所以有些证人和被告人之间有利益关系,证言证词的可信度有待考量。
从案件中了解到,由于企业制度不全,管理不严,资金的使用等监督制度不规范,造成了用款的随意性。往往就是总经理一人说了算,也就容易出现资金挪用这些漏洞。而且资金的去处往往是被告人入股的公司或是裙带关系人的企业,也就是公私混淆,责权利的不清。
据被告人在法庭上说,被害单位这次有动拆迁,企业的赔偿款很高,远远超过了他当时的股权价值。
被逮捕后,这位1962年出生的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企业和相关人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等的违反行为,既有立功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