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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虚无何谈道德

(2010-09-17 08: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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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

师德

政令

行为规范

法律虚无

教育

    湖北省教育厅近日新制订了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其中禁止教师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师德行为规范还禁止教师强制推销辅导资料、书籍和其它各类商品,禁止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据9月16日新华社)

    该“师德规范”不仅列举了种种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且还明确了对违反者的种种行政处罚措施。可见它不只是道德倡导,而且是行政禁令。

    突发灾难面前,老师是应该无条件与学生同生共死,还是见义“智”为、随机应变,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社会要求教师具备先人后己、舍己救人的高风亮节,同时也应该避免暴虎冯河,造成不必要的生命损失。突发灾难瞬息万变,视具体情况随机应变才是上策,而湖北省教育厅的“师德规范”一刀切式的禁止老师“抢先逃生”,不仅是道德的高标,而且有违法侵权之嫌。

    至于“强制推销商品”、“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已经超出道德范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遵纪守法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师德规范”对于法纪的重申,与其说是对教师的“严要求”,不如说是在此类问题泛滥、师德严重滑坡、法纪失控后的“严正声明”和“最后通牒”。频发的剽窃抄袭风波,只是学术造假之风的冰山一角。

    一方面是道德高标的苛求,一方面是法律常识的重复,两者出现在同一道德行为规范中,既参差突兀又相映成趣。前者无视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政令代替道德;后者则是对于法律的严格执行失去信心,转而倚靠权力护驾,以政令代替法律。两者都是法律虚无之后形成的权力迷信,企求一纸禁令下达,就能河清海晏、道德飙升。殊不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令本身就不合道德,只会造成社会道德的紊乱和普遍的道德虚无;法律失效后的政令和道德也必然失去效力。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如果政令不能以法律为准绳,社会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道德之论就是一种奢谈。要提升高校老师的道德水平,当务之急是依照既有法律规章制度,对于那些弄虚作假者、抄袭剽窃者、弄权营私者给以严厉惩罚。连基本的法律法规都不能落到实处,再多的行政禁令、道德律令也只会陷入“钱穆制度陷阱”。(全文864字)

(彭联联)

相关新闻链接:http://news.sohu.com/20100916/n2749760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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