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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方面向记者道歉应当缓行

(2010-08-01 18:08:10)
标签:

遂昌县公安局

道歉

渎职行为

仇子明

杂谈

据报道7月30日下午,浙江遂昌县委宣传部及县公安局负责人已经前往北京,向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遭全国通缉的《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及报社当面赔礼道歉。

有诚意的赔礼道歉,起码要说清楚是谁道歉,道什么歉,承诺自己承担什么责任,且不能避重就轻,这是常识。遂昌县方面向记者仇子明和报社道歉的是县委宣传部和县公安局的负责人。但他们究竟是代表遂昌县县委县政府,还是仅代表遂昌县公安局?新闻报道没有详细介绍,我们不得而知——既然县委宣传部负责人来了,应该可以代表县委县政府;但也有可能的是,仅仅是县公安局来道歉,因为道歉对象是记者、报社,所以请宣传部门负责人前来作陪。

道歉的主体不清楚,道歉的内容也不明了。笔者不知道,这是道歉者要作为内部秘密有意进行了协调处理,还是新闻采访者的忽略遗漏。但前者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如果要体现赔礼道歉的诚意,道歉者完全可以发布一份道歉公开信,或者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

如果遂昌县公安部门是道歉的主体,要说其道歉有多少诚意,令人难以相信。因为7月29日丽水市公安部门宣布撤销对记者仇子明网上通缉的前一天,遂昌县公安部门的负责人态度还非常强硬:任何涉嫌有罪的嫌疑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可称作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在对报道的真实性及报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即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况且,即使记者报道内容失实,也属于职务行为,只能由报社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这个常识,难道作为执法者的遂昌县公安部门“不懂法”?

所以,事件发生之初,就有舆论推测,背后必然有更深的内幕。丽水市公安部门在通报撤销网络通缉的同时也承诺,对于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遂昌县公安局是否存在渎职行为,会进行相关调查。但笔者认为,相关方面不仅要调查遂昌县公安局是否有渎职行为,更要调查是否有来自上级的指令和压力。如果遂昌县公安局是迫于行政压力违规执法,责任主体有待重新认定。

政府道歉应当是对公共利益承担一种道德责任的体现,具有社会道德的示范效应,道歉主体通过道歉求得当事人和公众的谅解,弥合官员和百姓、政府和社会因失误、渎职、滥权而引起的情感裂隙。但是,目前在责任主体不明,内幕有待查清情况下,遂昌县方面匆匆赔礼道歉,只能视作一种迫于汹汹舆情的危机公关。这种缺少实质内容和责任担当的道歉,唯一的目的是作出一种姿态,平息风波,淡化责任,乃至丢卒车。当道歉沦为挡箭牌的时候,不仅无助于提升全社会的责任意识,而且是污染全社会道德风气的毒剂。因为这种方式不是责任担当意识的表达,客观上而是责任推卸技巧的示范。

“通缉门”责任者如果真有认错的诚意,应当待内幕彻底查清之后再向公众来一次道歉,说清楚网上通缉出台的前后过程,责任和道歉的主体,以及责任人、责任机构甘愿承担相应的惩处。这样的道歉才是自律的表现,也才能起到提升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作用。(全文1193字)

(彭联联 

相关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100731/0000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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