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为何“取而不消”?
(2010-06-08 05: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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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人才发展规划官本位杂谈 |
近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文发布,其中“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成为媒体宣传亮点。
注意“纲要”中的用词:实际存在的。也就是说,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早就提出来了,并且有所行动,只是取而不消,名曰取消,实际还存在。比如虽然如今医院院长后面不再加一个带括号的说明“相当╳级”,但大家心知肚明,同是省级医院,综合性的人民医院一般相当副厅级,而专业性医院一般是处级,从专业医院院长调任人民医院院长是升,反之则是降。
事业单位行政级别取而不消,有人说是官本位意识支配的结果,意思好像说因为将取消级别的单位及其“长”们留恋级别和官位,致使改革受阻。这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取消级别的权力在政府,政府说取消就取消。问题是,即使取消了,还或明或暗地“实际存在”。
可见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板子不能打在某一方。我国的经济社会组织模式属于政府主导型,经济社会生活被严格地分为不同行政条块进行管理。事业单位既有“经济人”角色,也有“行政人”角色,双重身份。一方面,事业单位及其“长”们的“经济人”诉求需要“行政人”角色来实现,比如,行政级别越高,单位获得的政府资源分配越多,其“长”们的待遇也越好,由此导致社会官本位意识严重,贪恋官位和级别。另一方面,作为“行政人”的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关系是行政依附关系,而非市场契约关系,政府要对事业单位及其官员实现有效的管理、监控,就必然有意无意地按照不同的“血缘关系”和分工给予层级化和差别化待遇,形成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
所以,要彻底取消取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远不是“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所能为,而需要政府管理机制改革的深化。要对事业单位进行社会化转型,彻底消除其“二政府”性质,使之与政府形成代理式的市场契约关系,优胜劣汰。若如此,事业单位及其官员的行政级别则不取自消。(全文816字)
(彭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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