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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控烟卫生部门呼吁不如参与立法

(2009-06-01 22:07:43)
标签:

香烟

包装

控烟

立法

部门利益

健康

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中国卫生部门呼吁世界最大规模的控烟宣传——在全国每年约1千亿盒卷烟的包装上,印上折寿、自残、致癌、畸形胎儿等健康警示图形。(据6月1日《新京报》)

很多国家经过实践发现,使用警示图的控烟效果是最好的。笔者在网上查看了国外带有健康警示图形的香烟包装,那真叫人恶心。如果我国的香烟像那样包装,不仅会令烟民触目惊心,以香烟当礼品的风俗也将一扫而光。可是,我国的香烟包装没有令人恐怖的警示图,反而是尊贵、精致至极,加之“王”、“至尊”、“极品”等名称,令公众不仅不能充分意识到吸烟的危害,反而把吸烟当作一种身份的标志。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示的规定》虽然对烟包上警示标志的面积规定不小于30%底限,但对健康警语字体的大小,只要求达到两毫米高,且用语笼统,甚至可以用大部分国人看不懂的英文替代,不要求使用图形警示,造成直到今日,我国市售香烟包装上的健康警示,仍然小而不清晰、模糊而不明确。

为什么该《规定》对于香烟的包装如此“宽宏大量”?看看《规定》的出台部门可知其中奥秘——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这两个部门的行政职能决定了他们出台《规定》的主观目的不在控烟和公众健康,反而因其与烟草企业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会在权力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烟草的“形象”和烟草企业的销售业绩。这就是《规定》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底线要求作为我国香烟包装标准原因所在,导致中国的烟草企业“宁要漂亮的烟盒,不要公民的健康”。

长期以来,政府立法基本上沿袭着“谁是执法部门,谁就是立法草案的起草部门”的做法,造成“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部门的利益倾向难免通过法律法规体现并强化。对于卷烟包装之所以要出台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重要原因之一是通过包装实现控烟的目的。为此,制定法规的主体即使烟草部门不可或缺,但也要让包括肩负控烟职责的卫生部门等多个部门、组织和机构参与其中,让不同的利益方共同博弈,使法规能够体现各方诉求,平衡各种关系,实现立法宗旨。

舆论呼吁是表达诉求的方式,但在利益多元分割的当今,仅靠舆论呼吁难免苍白乏力,诉求的表达和实现最终要靠参与立法、影响立法。(全文893字)(发6月2日《法制晚报》)

(彭联联)

相关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9-06-01/015915711018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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