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一家传染病医院作为乙肝孕妇“定点收治医院”,其他医院均不得收治乙肝及其病毒携带者的孕妇,不得对此类人群接生。日前,山西省太原市卫生局的一纸“红头文件”引起轩然大波,不仅被指“公开宣扬歧视”,且法律界人士也质疑该做法剥夺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普通医疗机构进行生产的权利(据8月4日《东方早报》)。
法理上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太原市卫生局的这份文件,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科学道理,因为不仅“在我国任何一部法律文件中,都没有授权卫生部门禁止乙肝孕产妇在普通医院就诊和分娩”,而且“在任何一家医院,都可以很容易地防止母婴传播和交叉感染,而且这种阻断的方法非常简便易行”。
自从《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各地都纷纷清理了一些不规范的政府文件,可是,于法不合的文件总是拥有旺盛的“生命力”,如同韭菜割了又长。何以如此,原因有二:一是某些政府部门的权力蛮横已经成为习惯,“我的地盘我做主”,国家法律、公民权利都要为部门权力让路。听听太原市卫生局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口气:“如果她们(乙肝孕妇)认为这是对她们的歧视,那就是对她们的歧视,我们也没办法。”
原因之二则是利益驱动。“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是当前行政体制存在的弊端,部门“割据一方”,拥有管辖范围内的政令资源,就要为自己争权力、争利益:努力巩固、争取有利职权(如审批、许可、收费、处罚等),冷淡无利或少利职权,往往规定公民禁止性规范多,而对自己责任规范予以规避和淡化。
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医疗程序,太原市卫生局不可能不知晓,该局之所以要违规出台文件,唯一可以解释的是,卫生局官员与被指定的太原市传染病医院存在特殊关系,他们要重点扶持这所医院。至于其他医院的平等竞争参与权、孕妇对医院的自由选择权以及该传染病医院有限的医疗资源能否接收太原市所有乙肝孕产妇的问题,也就不在话下了。(全文793字)
(彭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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