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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警威透支政府权威

(2008-07-11 17:48:17)
标签:

警威

政府权威

申贵荣

杂谈

    因“6.28”打砸烧事件而被免职的原瓮安县公安局局长申贵荣,近日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一方面承认自己的工作失误,同时也分析了一些“客观原因”:“作为公安,这两年我们的非警务活动比较多,比如,遇到群体事件就出动警察,这种‘得罪’老百姓的事,都得我们去做”,“这其中包括矿权纠纷、移民搬迁、房屋拆迁等等。我们几乎把人都‘得罪’完了”。
    申贵荣所陈述的现象,并非瓮安县所独有。尽管公安部曾三令五申,严禁派出所违反规定从事征粮讨款、计划生育等非警务活动,对超越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指令,民警一律不得执行,但是,“借用”民警“执法”成了一些职能部门工作方法的首选,或迫于权力,或碍于人情,或趋于利益,警察参与其他职能部门从事非警务活动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正因如此,在一些强制拆迁的现场,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警察的身影。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行使的是具有强制性特点的特殊权力。正是这种特殊的权力,使得警察在社会上拥有了特殊的威慑力,这种威慑力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权威。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之所以动辄调用警察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就是要利用警察的强制力和威慑力,来提升自己的权威,以达到快刀斩乱麻的目的。“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就是这种工作方法的形象写照。
    为了公共利益,政府需要权威,同时这种权威需要强制力作后盾才能得以保证。但是,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政府的天职,是政府权力的基本要义。正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言,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的委托,以保障全体公民的利益需要。政府也只有在此意义上才能树立起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威形象,令公众信服。
    可见,政府权威并非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无限资源,如果政府的作为侵害了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社会运行法则,公众就有理由反对政府的指令,抵制政府的措施,政府权威就会丧失殆尽。这个时候,政府即使依靠国家强制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威,也只是对政府权威的透支,或许可以凑效一时,却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当这种透支超过公众的忍耐限度,政府与公众的矛盾将激化,群体性事件将在所难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全文882字)(已发奥一网大近视栏目)
(彭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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