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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监督亟需责任追究保障

(2007-09-23 07: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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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城市规划

更改

地方领导

监督

责任追究

    近日,20名由建设部聘请的城市规划督察员奔赴石家庄、太原、长沙、西宁等12个城市,对当地城市规划进行监督。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副主任王宁介绍,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规划的执行和监督环节有法不依,而真正的违规者是规划的制定者和领导者,很多地方领导就是直接的违规者。(据9月22日《中国青年报》)
    一些城市在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口号下,随意扩大城市规模;超规格建造楼堂馆所和形象工程屡禁不止;历史文化遗址和风景名胜等不可再生资源破坏严重。为什么会这样?在日前一个关于城市文化和城市规划的会议上,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一语破的:有七成是因为当初的规划被更改。而城市规划朝令夕改、有令难行的现状,与缺乏问责有直接关系。 “很多地方领导就是直接的违规者”,但我们很少看到对于这些违规者的责任追究。
    “有了规划督察员,将把违规行为控制在事前、事中,而不是等违规行为发生之后才发现。”防患于未然固然重要,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破坏城市规划的地方领导并非不知道城市规划以及科学的规划对于城市发展的重要性,而是他们出于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殊利益,把城市规划当成橡皮泥,任意摆布,“一任领导一规划”,“书记调动、规划重弄”。许多违反科学规划而建设的城市,往往又并不承认自己是违反规划,恰恰相反,多是以规划不科学为由,强调城市要发展必须突破“不合理的规划”。权力主导规划,对规划另起炉灶不仅不需要承担不良后果的责任,甚至成为官员们显示能力和政绩的一条重要途径。对此,监察员事前、事后的监督又能为之奈何?
    诚然,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是事后的公正补救,保障社会秩序更为经济有效的手段是事前的积极预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但是,严格执法又是事前预防和教育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必然造成事前防患和教育的乏力、无效,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于事前预防的警戒效应。同样的道理,当破坏城市规划的违规建设已经成为既成事实,即使追究地方领导的责任,给予相应的惩罚,也不能挽回和避免违规建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给城市发展造成的恶劣影响,但是这种事后问责却是必不可少的,唯有如此,才能对于权力的恣意妄为形成强有力的防范、警示作用。
     特别是在“中央政令出不了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梗阻现象成为行政体制中的顽症,以及地方领导随意更改城市建设规划的权力冲动难以遏制的背景下,事后问责显得尤为重要。否则,所有事前、事中的监督都变得软弱无力,都会被地方官员利用权力或明或暗地抵制、躲避乃至同化,最后变成走过场。(正文1060字)
(彭联联)
相关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070922/0002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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