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自今年9月开始,铁路事故如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如造成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则最高赔偿2000元。可是,《条例》并未对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表示对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对于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的归责认定,目前主要依据《铁路法》第58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显然,该规定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过程中曾引起广泛质疑的“撞人白撞”问题,在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人员伤亡的责任追究中将依然存在。这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
铁路运输的管理存在这样一个基本矛盾:一方面要保证铁路的畅通权,另一方面又要保护路外人员的生命安全。那么,当路外人员的生命权与铁路的畅通权发生冲突时,孰重孰轻?当然,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对于现代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驭者来说,经济、信息、科技力量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更需要政策倾斜的保护。这是西方一些国家在有关交通立法上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理的理论基础。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也明文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时至今日,铁路部门已经经历了六次大提速,列车运行速度有了质的飞跃,D字头的列车在人的视线内几秒即可达到身前。应当说,铁路交通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日益成长为高速、高危行业,当初《铁路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基础正逐消退。因此,即使在铁路方无过错前提下,列车撞死了路外人员也应该分摊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对于弱势群体必要的人道主义关怀。
庞德在论证严格责任的合理性时认为,从维护社会一般安全义务出发,法律必须着重于社会利益而非侵害个人利益的维护。避免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路外人员的生命安全,铁路运输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让铁路部门依法承担伤害赔偿责任,才能促使其绷紧安全之弦,做好防范义务,避免悲剧发生。(正文999字)
(彭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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