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无人车”上路: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无人车”要在宁波上路了!记者25日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宁波斯年智驾、极氪汽车和新石器慧通等3家企业,获得了宁波首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这意味着三家企业的自动驾驶车辆获得了“上牌照”的资格。(6月26日《宁波日报》)
先做两个假设:当看到一辆无人驾驶汽车远远向你驶来,你会害怕吗?当你开始驾驶“无人车”时,你会长时间双手离开方向盘,气定神闲地抽烟或者与人聊天吗?相信绝大多数人的感受与反应会与我一样,选择避让和手不离盘。
这并不是说,我反对“无人车”上路,恰恰相反,我举双手赞成“无人车”上路。因为作为人工智能赋能汽车行业的典型应用场景,无人驾驶既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新赛道,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领域,更是当前科技竞争的焦点,此乃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对于宁波而言,意义尤其重大。建设世界一流强港,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推进宁波产业高质量发展等,都需要“无人车”加持。
发展是硬道理,安全是前提。发展与安全犹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无人车”上路能否由试点区域推广到全领域,能否实现规模化商业应用,关键取决于行驶安全。从技术层面而言,应该没问题。我国自动驾驶在技术层面处于国际并跑态势,不输于任何发达国家,这点可以放心。但就像有人驾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不出安全事故一样,无人驾驶也不能保证绝对安全。无人驾驶涉及到道路建设、红绿灯设置、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保险理赔等一系列问题,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为此,笔者提三点建议:一是在目前尚无上位法的情况下,建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如《宁波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为促进车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二是建议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一则《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处置指导意见》,便于规范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处置及责任认定工作。三是鉴于“无人车”找不到事故责任人,为保护可能出现的受害人,分摊事故风险,需要引入新的保险机制,增添一种专门的产品责任险种,购买方应为生产商,因为在产品缺陷、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况下,生产商作为无人驾驶受益方,理应为产品风险购置相应保险。
http://epaper.cnnb.com.cn/nbrb/pc/content/202406/26/content_160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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