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是到向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下战书的时候了
(2023-03-15 10:48:32)王学进:是到向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下战书的时候了
3月13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宁波慈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在爱琴海购物公园广场空地对伪劣产品包括灭火器、防火门、水带等进行了点火实验。实验显示,面对高温烈火,合格的消防产品质量好、“耐力”强,而伪劣产品,几无防火功效。(15日《宁波晚报》)
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不用我说大家都知道。但我不知道的是,消防产品竟存在这么多的假冒伪劣产品,不禁倒吸一口冷气。此刻,我想到了家里的那扇防火门,它合格吗?如果是伪劣产品,一旦失火,会造成什么后果?不敢想下去了。
消防产品可是人命关天的器械,故《消防法》对其生产、销售制定了严格的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禁令如山,可市场上还存在诸多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让人民群众怎么安心工作生活?
对慈溪市消防救援大队的实验活动,我是这么看的:活动本身意义不大,至多算是一次消防安全宣传,公众更想知道的是,当地存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吗?严重吗?它们是由哪家企业生产的?是怎么流入市场的?监管部门哪儿去了?查实后如何处理?等等,很想有一个说法。
《消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请问,监管等职能部门履职了吗?有否按照《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注意,是从重处罚!非如此,不能震慑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
我希望,消防部门不要将演示实验当作“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一场秀,而是要把功夫下在平时,譬如定期或不定期当众销毁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经常性举办各类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公众识假辨假能力,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专项整治,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通过“1234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消防产品违法现象,查实一起,处理一起,用法律手段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23/03/15/0304660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