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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须依法处置篡改食品饮料生产日期的商家

(2019-05-21 11:09:57)

王学进:须依法处置篡改食品饮料生产日期的商家

 

夏季来临,超市、商店的各种饮料、矿泉水开始进入销售旺季。日前,绍兴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篡改食品饮料生产日期的案件。执法人员打开马鞍镇某烟酒商行的仓库,发现了大量超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未清洗完整以及出现双生产日期的椰子汁、功能饮料等饮品185箱,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扣。(521日《绍兴晚报》)

为了延长销售时间,减少经济损失,不法商家篡改饮料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消息时有所闻,不过像柯桥这家烟酒商行那样篡改数量之大、手段之多且已形成规模效应的还是第一次见识,算是开了眼。作为消费者,笔者除了以此为鉴,提醒自己少喝饮料外,还要告诫子孙后代:购买饮料时,千万要细看生产日期喷码,如果发现包装残破、字迹模糊或有改动迹象,一定要谨慎购买,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饮料不比其他食品,它特容易变质,故对保质期要求特别严格。虽然加工饮料时掺杂了各种食品添加剂,可以保证它一个时期内不坏,但时间一长,难免会腐败变质。消费者一旦喝了过了保质期的饮料,极有可能会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给消费者造成人生伤害。对此,商家不可能不知情,但受利益驱使,他们仍然会铤而走险,在生产日期上使坏。

从查处现场看,这家烟酒行可能是惯犯。改动痕迹显示,商家篡改得很专业,普通人很难发现其已经做过手脚,要不是执法人员有一双火眼金睛,这些饮料马上就会进入市场成为畅销品。这点从查扣的专用于更改生产日期的喷码机、清洗剂、胶带等工具,也可见一斑。

对这样的无良商家,执法人员应该依法严处,而不能只是满足于查扣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另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依据该《规定》第六条作责令停止销售,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未真实标注生产日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给予货值金额30%以下的处罚。

   建议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这家烟酒行予以一定经济处罚。如果查实其不是偶犯,还须追加行政处罚。炎夏将至,又到了饮料畅销季,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有必要将此当做一个典型案例,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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