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车位不得只售不租:这次政府干预对了
12月18日,宁波市住建委、市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全市将加强车位(库)租售管理。规定商品住房项目附属车位(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未出售的车位(库),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12月19日《现代金报》)
最近,我们全家都在为车位纠结。前不久,在宁波东部新城为孩子买了一套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问销售员车位怎么卖,对方不置一词。本月初,销售来电说,车位本月中旬开卖,十六七万元一个,要求一次性付款。房子明年年底交付,车位后年才能用,现在就要付清,太霸道了吧?我提出,能否出租,答曰只售不租。
根据《物权法》规定,作为产权所有人,开发商出资建设的具有完全产权的车库,其对所持的物品具有自由支配的权力,即“可卖可租”。所以还真不能说“只售不租”不合法。这么说来,地方政府就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预此事了?不然。
首先政府没限制开发商出售,只是要求其未出售的车位用来出租,这样既能照顾到买不起车位的业主的利益,又能兼顾开发商的利益。出租总比闲着好吧?开发商之所以不干,是因为出租影响资金回笼速度。对政府来讲,首先要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在整体不影响开发商利益的前提下,用行政手段干预车位只售不租的霸王条款没什么错。
其次是开发商任意定价,要价太高,从一开始就没给业主讨价还价的余地。我家对门的住户刚在宁波东部新城一高档小区购了房,车位25万,在业主的反对声中,降到18万。可见,车位出售乱象丛生,政府理应加强管理,不能任由开发商以这样那样的霸王条款损害业主权益。
再次是停车难已成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政府理应破解这一难题。现在的新建小区都实施人车分流,地面车位让位于地下车位,更加加剧了停车难。而如果按照只售不租的霸王条款,势必造成众多地下车位闲置。地上没地方停,地下又不让你停,岂非人为添堵?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所以说,此次宁波市两委用行政手段废除车位只售不租的霸王条款深得民心,好得很。鉴于《通知》中还有这几条硬性规定,即不得以捆绑搭售强制购买车位(库)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中,明确车位(库)销售价格、租赁价格、价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收费标准调整方式、程序等内容,我担心仅凭一纸通知不管用,建议将通知精神纳入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罚则,对拒不执行规定的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