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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孔庆东败诉:这回司法机关做了舆论监督的后盾

(2014-12-19 08:46:47)

王学进:孔庆东败诉:这回司法机关做了舆论监督的后盾

 

“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南京电视台主持人、名嘴吴晓平在《听我韶韶》栏目中,就涉及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的一起案件进行了上述评论,之后被孔庆东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孔庆东的诉讼请求,并在其官方微博“@北京海淀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12月18日《现代快报》)

   大名鼎鼎的孔教授这回又栽在了公堂上,前年他已经栽过了一回,起因好像也是骂人引起。那一回,他是因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在校学生关凯元指正其一首七律诗“格律不对”,伤了他的北大中文系教授面子,怒骂对方“你就是个狗汉奸”,被关起诉,海淀区法院判决孔庆东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

同是两起骂人官司,同由海淀区法院受理审判,审判结果却迥异。作为被告的孔庆东输了,作为原告的孔庆东又输了,现在他的心里一定很憋屈,海淀区法院怎么专门与他过不去呀!其代理律师说了要上诉,不知其本人是否有此意?

确实,我也替他挺抱屈的。就因为他是北大名教授孔庆东,法院就只许他挨骂,不准他骂人,对此,他一定不太想得明白,估计他有后话要说,——但要注意啰,这回可千万别骂法官了。

同情之下,我倒想劝几句孔教授,希望他顺顺气。孔教授,接到判决书后,一定要制怒,万不可将判决书卷成一团丢掉了。因为该判决书写得太有才了(详见“@北京海淀法院”通报),法院不仅重申了“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的基本原则,还特别强调了“对新闻评论应适度宽容”的新闻通则。不知孔教授读了这则判词有何感想,反正我读了佩服得五体投地,感觉自己接受了一次很好的法律教育。

    关于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为何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的道理,判词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我没有要说的。我想说的是第二点,即如何对待新闻评论。判词说了,《听我韶韶》是一档电视新闻评论类节目,既然是评论节目,就难免要说一些别人不爱听的话,甚至会使用一些贬损性词语、语句,致使被批评者产生产生挫折感乃至精神上的痛苦、伤害,容易产生名誉权纠纷。但新闻评论的价值,即达到针砭时弊、扶正祛邪、促进内省自律等作用,决定了它的存在价值。正是这种独特价值决定了对于新闻评论应适度宽容,慎重认定侵权。

作为一个时评人,读到这样的判词,我非常振奋。近年来,时事评论异军突起,一大批时评作者每天都在给各大媒体和网站输送针砭时弊、匡扶正义的评论文章,赢得了广大读者的好评,但也遭致了被批评者的嫉恨。因写时评不受单位领导待见的有之,受到被批评者打击报复的有之,在网上遭遇追杀的有之,甚至被人告上了公堂。今年上半年,我所认识的一位南京时评作者,就因为写了一篇批评上海某家企业经营违法的评论,被后者告上了法庭。有很多时评人因为担心言论惹祸,悄无声息地退出了时评圈;仍然在坚持的,也是战战兢兢,提心吊胆,生怕稍有不慎遭来官司。新闻评论有风险,入行须谨慎,此乃共识。

上述判词之所以令人振奋,不仅因为它以法的名义阐明了新闻评论的性质、价值以及人们对它应持的态度,更让人看到了司法机关如何对待新闻评论的观点立场。司法机关在舆论监督中应持怎样的立场,发挥怎样的作用,列宁说了,舆论监督必须同司法监督结合,以司法监督为后盾,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社会效应。简言之,司法机关应做舆论监督的坚强后盾,此乃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上述案例非常经典,具有普适性。尤其是判词,具有教科书般的意义,为新闻评论和舆论监督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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