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高速“统贷”,凭啥要我“统还”
(2014-12-02 08:40:28)王学进:高速“统贷”,凭啥要我“统还”
但点子再“鬼”,也有露出马脚的时候。首先,一省之内的公路经营主体并不“统一”,有国营的,有民营的,张三经营的公路凭啥要替李四接管的公路还贷?其次,“统贷统还”是个模糊概念,撇开“统贷”的模糊性不谈,就说“统还”。按字面上理解,“统”可做“统一”理解,所谓“统还”的意思是指时间上统一,即等到全省所有的等级公路都还清贷款的那一天。而这一天恰恰永远也不会到来。
问题这就来了。上面我说过,如“统还”的“统”按照时间含义去理解,即“统一”等到满足了全省所有公路都还清贷款的日子,那是个永远无法满足的条件,收费将会无限期延迟下去,这显然有违《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同时还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三十七条用单独一句话重申了这点:“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意思是,即便没有还清贷款,到期了也必须停收,不允许有例外。
笔者惊恐地发现,某些政府部门与民争利的手段水平越来越高,花样经也越来越透。较之“统贷统还”,近年来曝光的诸多与民争利事件:重庆涪陵要把加油站的特许权经营权定为三十年,到时要统一收回再卖一把;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企业不能随便使用;河南农民用雨水浇地被收水费;甘肃卖馒头需要行政审批等,简直弱爆得不值一提。
如果任由“统贷统还”的经营模式存在下去,必定会产生三种后果,一是高速公路经营方继续大发路财,二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成为废纸,政府威信受到重创,三是不利于十八大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的实施,因为说到底,“统贷统还”属于典型的人治模式,非打破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