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老师罚学生嗑瓜子错在哪里
(2014-12-01 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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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老师罚学生嗑瓜子错在哪里
为惩罚上课期间嗑瓜子的学生,湖南娄底卫校一位班主任自费买100斤瓜子(校方称是30斤)“惩罚”学生,让他们“嗑个够”。学校表示,老师此举目的只是为了教育一下学生,事后承认方法欠妥。(11月30日《京华时报》)
出发点没错,但方法欠妥。这是教师常犯的错误。梳理一下发生在校园内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事件,十有八九都会落入这个窠臼。不过,“嗑瓜子”式惩罚与殴打、罚站等体罚有所不同,它看起来比较温和,而且照顾到了学生的嗜好,因而不但当事学生不生老师的气,就是一众网友也纷纷予以点赞。
诚然,该老师所为确实与一般体罚有所不同,但就其行为性质而言,与体罚并无二致。客气一点说,应该叫变相体罚。诸如此类变相体罚司空见惯。如学生抄写错误,就让其罚抄一百遍;如学生爱在课堂讲话,就罚他当众讲个够;如学生听课好动,就罚其在操场上跑N圈等等,凡此种种,没人会怀疑教师的动机,即通过强化“训练”加深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从而汲取教训,但同样不容怀疑的是,方法肯定不妥。
具体到“嗑瓜子”事件来说,教师所为至少有三错:
一错,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师在教育违纪学生时不能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教师对违纪学生关禁闭或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自不用说,就是罚他们在走廊里蹲着长时间嗑瓜子,而且要求磕完多少斤,也是涉嫌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属典型的变相体罚。
二错,有损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不管怎么说,教师强迫学生“嗑瓜子”事实上已经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三错,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达到惩戒目的,不让学生上课,强令他们在走廊里嗑瓜子,这与将学生赶出课堂是一样性质的行为,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不是我上纲上线,就“嗑瓜子”事件而论,教师所为已经涉嫌违宪。事后,该教师态度很好,表示愿意向学生致歉,这很好。但他还需要进一步反思,自己到底错在哪里,问题严重性何在。作为校方,除了要教育该老师外,也需要从上述几方面反思事件的性质和后果,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由此我越发觉得教育部本月25日发出的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宪法教育的通知太及时了,通知要求自今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开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国家宪法日当天,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宗旨,以宣讲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为重点,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通知精神完全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治国理念。
鉴于目前中小学宪法教育几成空白,师生普遍对宪法知识和宪法精神所知甚少的现状,在12月4日第一个宪法日到来之际,通过各种形式的宪法教育,补上宪法教育一课,然后,以此为契机,将宪法教育纳入基础教育课程,使之常态化,让全体师生知晓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牢固树立宪法至尊、公民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宪法意识,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