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行贿者“安然无恙”,社会必定会生大病
国庆假期期间,曾向刘铁男行贿754万元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在山东烟台出席了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并致辞。同时,从公开渠道来看,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目前也基本“安然无恙”。(10月9日《新京报》)
受贿与行贿,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谁也离不开谁,故各国刑法都将两者视为经济犯罪,制定相应的惩罚规定。但由于各国对两者性质的认识不同,惩罚标准也轻重不一。概括而言,目前各国不同的惩罚取向大致分为两类:对称性惩罚和非对称性惩罚。对称性惩罚是指受贿者和行贿者受到的惩罚是对称的、等同的,如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倾向于对称性惩罚;非对称性惩罚是指受贿者和行贿者受到的惩罚是不对称的、不等同的,如印度、俄罗斯、日本等国则倾向于非对称性惩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看,中国属于后者。
虽然《刑法》制定了对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但正如刑辩律师唐红新所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来说,因行贿被判刑的,不太常见。”确实,最近一段时间来,我们眼看一个个贪官被法办,但未曾见有哪位行贿者被判刑的。此种现象不太正常。
上述消息之所以成今天各大网站的焦点新闻,是因为事涉刘铁男案的多位行贿者毫发无损,放大了这种反常现象。以宋行贿754万元和恒逸石化的董事长邱建林行贿财物共计1649万元的行贿事实分析,已经够得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了。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实情是,两人不但未获刑,甚至连乌纱帽都没丢,照样在台上台下活得风风光光。
两人怎么会逃脱刑事处分呢?报道末尾如是说:廊坊检察院在指控书中援引的证据表明,宋作文、张房有、邱建林等人均向检方提供了证言。对照《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报道没披露,他们是否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只是说提供了(刘受贿他们行贿的)证言。问题是,他们一开始就没被检方当作行贿者被追诉,何谈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