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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不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应成通例

(2014-07-03 0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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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

王学进:不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应成通例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此事让小微的父亲很是纳闷,众多网友也纷纷为其抱不平。(7月2日《北京青年报》)

   此事其实没什么好争论的,当地政府做得没错。对此,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回复中已经把理由说得清清楚楚: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

在此,我还想补充第三点。李微微的救人事实够不够成见义勇为,此事值得探究。一个8岁小女孩,认知能力还非常弱,对何谓“义”,何谓“勇为”并没有具体的概念,其伸手相救落水同伴,更多地是出于一种应激本能。此时此刻,她不可能闪过这样的念头:就算我不会游泳,我也一定要向小英雄赖宁学习,拼死相救落水同伴。因此说,其行为虽然构成了救人事实,但不具有英雄色彩,也即是说,不能说是见义勇为。

假如上述所说不成立,则问题更加严重。千钧一发间,小小年纪,小微居然能知道什么叫“义”,什么叫“勇为”,想起父母或老师曾经的宣传教育,鼓励他们从小就要向赖宁这样的小英雄学习,早早地树立见义勇为的观念,无论是谁,一旦溺水或者遭遇歹徒抢劫,都要挺身而出,拼死相救,这样的话,越发显得大竹当局拒评小微见义勇为小英雄非常正确,也越发显得此前、当下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育人方面问题多多。

犹记得2010年6月26日红网曾报道过这样一则新闻:湖南汨罗12岁女孩周婷为挽救落水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其父发现她在日记中写道:“生命的意义不在于享受而在于奉献”。正是在这种大公无私的生命观的支配下,周婷为救落水同伴牺牲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她的行为确实可称得上见义勇为。故其事迹很快被汨罗市、岳阳市认定,先后追认其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但细分析一下,她的生命观不见得完全正确。生命的意义不是舍此就彼的关系,人活着既是为享受,也是在奉献,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更不是相互对立的两极关系。小周婷自知不会游泳,眼见同伴落水,想起曾经接受的英雄主义和奉献精神的教育,就奋不顾身跳进水里救同伴,结果非但没救起同伴,反搭上了自己的性命,这样的壮举固然令人感佩,但不值得。她的死,教育者有责任。无论是家长还是教师,都不应该从小对孩子灌输这样的生命教育。

遗憾的是,当地政府授予了其“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为当地小朋友又树立起了一个学习的榜样,再次用事实对孩子进行了不适当的生命价值和奉献精神教育。

由此反证,大竹当局之不授予小微“见义勇为”称号十分明智。

真是巧了,2号的《新快报》报道了一则类似消息,6月27日,5位小孩在广州白云区钟落潭镇的流溪河段游泳时遭遇险情,不会游泳的阿浩在施救同伴过程中溺水身亡,其家人提出了见义勇为申请,当地警方正在对阿浩是否符合见义勇为条件做进一步调查。

我认为,调查可以,但不必授予阿浩见义勇为称号。当局可以参照大竹的办法,不授予小英雄称号,但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

总之一句话,从今往后,不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应成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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