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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国家信用体系会成为“花架子”吗

(2014-05-06 08:16:25)

王学进:国家信用体系会成为“花架子”吗

 

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牵头下,最近,由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完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纲要》提出,下一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按照“一套组织体系、两个顶层设计、三大关键举措、四大重点领域、五大推进载体”全面展开。(5月5日《经济参考报》)

建立国家信用体系,对规范国人的道德秩序和市场秩序,从而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是广大民众所期待的。也可能是期待太切,有人担心此项重大的国家工程有可能成为“花架子”。故某网站在该消息前列出的一个调查选项是:估计又是个“花架子”吧?

此种担心不无理由。建立国家信用体系并非易事,对目下的中国而言尤其如此。这点从其走过的历程即见一斑。从2001-2006年,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等部委从各自分管领域发起信用建设到2012年国务院确立发改委、人民银行共任牵头单位,协调其他17个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历经四个阶段,耗时十多年,至今还是一个框架。这样难免令人担心,即便《纲要》制定了框架、时间表和措施办法,也未必能按期完成。

不过我所虑的不止此,还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法律法规不配套。目前我国在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没有。反观美国,信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17部,形成以《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核心,以《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相关法律为辅助的法律体系。正因为有这些法律法规为信用建设“保驾护航”,遂使得美国的信用建设卓有成效。二是惩戒制度不健全。失信者必须得到惩戒,这已形成社会共识,但如何惩戒?尺度怎么把握?又怎么保证惩戒到位?所有这一切,都无法可循。《纲要》只是为信用体系制定了一个框架,具体落实在地方。假如各地在制定具体措施中,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则信用体系即使建起来了,也难免沦为“花架子”。

   故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像美国那样,先制定一个类似《公平信用报告法》那样一个规范信用报告行业的基本法,然后制定实施《征信管理条例》,围绕《条例》再分步出台实施关于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这三方的征信管理办法。在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时,要处理好一个立法难点,即严格区分国家机密与政府信息公开、企业商业秘密与信用信息公开、消费者个人隐私与信用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不能让信用主体动辄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逃避征信。

其次是建立完善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当今社会的失信现象何以如此严重?很大部分原因得归咎于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缺失。值此《纲要》颁布之际,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制度,具体分解为:一是建立行政性惩戒机制,对失信者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二是形成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三是形成社会性惩戒机制。像美国那样,通过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推动信用产品的广泛使用,把失信者对交易双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碰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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