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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矫枉过正的碘盐政策必须矫正

(2014-04-25 08:30:56)

王学进:矫枉过正的碘盐政策必须矫正

 

   2009年5月,由卫生部牵头做的一项针对沿海四省市(浙江、辽宁、福建、上海)的调查显示,过度强调补碘已经导致市民碘过量,存在巨大的健康风险;翌年卫生部建议降低食盐含碘量。(4月24日《第一财经日报》

    这一调查结果是可信的,作为浙江人,笔者对碘过量造成的健康风险有深切体会。2011年国庆前,好友告诉我,其在宁波慈溪的三姐患甲状腺肿瘤一周后动手术。三天后,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有两位同事查出甲状腺结节,一位年轻的女同事随后马上做了手术。切片化验属恶性肿瘤。咨询医生后得知,生活在东南沿海的人,因为食用碘盐过量很容易得这种病。

笔者的见闻得到了另一项调查结果佐证。浙江省有关单位经过调查分析,证明在原非病区县市贯彻全民食盐加碘后8年内,所调查的乡镇比食盐未加碘的乡镇年均甲亢发病率明显上升。据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所长周健民披露,我国在1997年、1999年进行的两次国家级监测结果表明,我国居民尿碘已高达330微克/升和306微克/升,说明我国居民的碘摄入已经过量。来自宁波市第一医院的一组数据显示,在该院,近年来因甲状腺功能亢进等就诊人数明显增多,住院手术病例中甲状腺癌发病率也明显增高。

无疑,全民补碘20年,犯了矫枉过正的错误,损害了相当部分不缺碘人群的利益。事实证明,在碘缺乏区盲目地不断加碘,在非碘缺乏区盲目补碘,确实“存在巨大的健康风险”。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一刀切”的碘盐政策已经奏效,而且非常显著。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达到了省级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97.9%的县(市、区)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既如此,“一刀切”的碘盐政策就必须做出调整。

调整办法,一是降低碘含量的标准。2011年卫生部公布了《食用盐碘含量》的新标准,该标准列出了三个盐碘浓度,盐碘含量均值分别为20mg/kg、25mg/kg、30mg/kg,新标准缩小了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2012年3月15日实施。但据我所知,除了广东率先因地制宜制定了地方标准,下调了碘盐标准,其他省份暂未跟进,仍然在按照老标准生产销售碘盐。卫生部必须对新标准的实施予以督查。二是修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建议删除第二十条规定:“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三是改革食盐专营制度,在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废止《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松对非碘盐的生产销售,允许各大超市供应非碘盐,方便不缺碘的市民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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