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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别再让贪官钻假释制度的空子

(2014-02-19 08:01:11)

王学进:别再让贪官钻假释制度的空子

 

2月18日人民网援引香港《南华早报》的报道称,内地实行20多年的假释制度存在诸多漏洞,很多贪官利用这些漏洞能在短期服刑后出狱。此事已引起高层关注。截至去年3月前的5年间,最高检已纠正涉及5.2万多人的减刑和假释案。尽管如此,有关部门对假释制度查缺补漏和强化监管仍行动缓慢。对贪官而言,没有比这更好的消息了。

一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会做工作报告时强调要“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代表们就此进行了热烈讨论。代表们在列举了假释泛滥的情形后指出,目前过多过滥的减刑、假释已引起了社会的质疑和不满,成为司法不公与腐败的一个“黑洞”,呼吁加快假释制度的改革步伐。同样,《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出台至今几乎没有修订。当初对符合30种情形的罪犯准予保外就医的规定,很多已不适应今天的情形。但一年过去了,有关部门仍按兵不动,继续放任假释制度的漏洞“造福”广大贪官。

假释制度正式实施始于1990年,迄今已实施了24年,但出台至今几乎没有修订,当初对符合30种情形的罪犯准予保外就医的规定很多已经不适应今天的情形了,无论如何都应该修订了。

举其荦荦大端,假释制度存在三大漏洞:

一是立法方面的漏洞。按照《刑法》,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具备了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那么,如何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条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此进行了界定:1,认罪伏法;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对善于“表现”的贪官来说,满足这些条件轻而易举。他们有文化,爱看书读报,能说会道,擅长在大庭广众之下痛哭流涕地忏悔,很容易给外界造成他们已经具备了假释的实质条件的印象。

   再说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贪官假释后当然不会去杀人放火,但不能保证他们不会利用在位时编织的关系网继续坐收红利。媒体曾报道,浙江萧山有位贪官减刑释放后,曾受其关照过的企业家、商人给他送上了大笔“慰问金”,刑罚执行机构又能奈其何?事实上,我国尚没有一套科学、客观的罪犯再犯罪预测机制,监狱很难对假释后的罪犯是否存在再犯罪做出鉴定。因此说,与“确有悔改表现”的实质条件一样,“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实质条件,都是虚拟条件。

二是程序方面的漏洞。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但实际情形怎样呢?《南华早报》引用内地报道称,监狱在实际操作中甚至“懒得”通知当地警方和其他有关部门。换句话说,《刑法》制定的假释程序只是虚设,贪官是否假释,大多由监狱长说了算。

三是监狱执法方面的漏洞。说白了,这不叫漏洞,而应叫监狱执法腐败。由于存在立法和程序两大漏洞,监狱长拥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他说某贪官“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便可以不向法院打招呼,直接批准假释。前提是看哪位罪犯送的钱多。典型的如丹东市监狱的监狱长刘宝昌,他将减刑、假释当做敛财工具。他通过向主管监狱长、刑罚科打招呼,授意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造假,并在明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批准监外执行、假释,12次收受贿赂共计81万元。

假释制度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而且必须抓紧改。今年年初,广州中院发布了有关减刑假释的改革新规,改革有两个亮点,一是减刑假释裁判结果上网,市民可以登录广州审判网,了解和跟踪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情况。二是严格法定程序,将以往减刑、假释案件都是书面审理改革为开庭审理,凡是处级以上官员一律开庭。这两招针对性很强,很管用。建议最高法在修订假释制度时予以借鉴吸收,同时要修改假释的实质条件,弥补立法方面的漏洞。此外,要专门制定惩处监狱执法腐败的条例,加强对监狱管理的监督,堵住监狱执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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