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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公车私用违规不违法的现状亟待改变

(2014-01-23 10:37:56)

王学进:公车私用违规不违法的现状亟待改变

 

公车私用违不违法?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处长傅贤达肯定地说,不违法。这是他被媒体曝光几乎每个周末开着公车去打高尔夫球后再次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他还说,开公车去打高尔夫确实不对,不过自己并未违法,因为没有规定说公车该怎么用。(1月22日《南方都市报》)

你还真不能说傅处长胡搅蛮缠,他说的确实有道理。且不说深圳市没明文规定公车该怎么用(当然更不会将此纳入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其他地方也未有将公车私用当作违法行为写入法律的。傅处长承认公车私用不对,也只是就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等来说的,意思是,公车私用只能算是违规违纪,大不了受点行政处分,不必担心受法办。也正因如此,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禁令管着,但由于处罚偏轻,公车私用现象始终难以得到控制。

这么说,公车私用真的不违法吗?非也。咱先来看一个国外的例子,03年时,意大利墨西拿市市长朱塞佩·布赞卡外出旅行时,让公务车司机开车接送他与妻子到港口,意大利消费者协会联合会便将这位市长告上法庭,法庭以“侵吞公款罪”来量刑,市长被判监禁半年。据说,这位市长公车私用时,还是支付了往返汽油费的,但仍难逃牢狱之灾,因为“侵吞公款罪”的罪名成立。谁让他私用公车呢?公车姓公不姓私,这点不改变,违法便既成事实。

 那么,以“侵吞公款罪”来定性国内的公车私用合适吗?答案不言自明。因为购置公车的费用(包括各种各样的税费)以及使用费(包括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费、过桥费、修理费、司机工资等),无一不是来自纳税人上缴的公共资金,从政治伦理的角度讲,公职人员没任何理由可以拿来私用的。就像公款不能私用、挪用、自落腰包,否则就应按贪污公款罪追究法律责任一样,公车私用也属于侵犯纳税人的利益,涉嫌对国家财产的非法占有和使用,理应按“侵吞公款罪”论处。

  可叹傅贤达,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连起码的常识都不懂,还在那里大言不惭地宣称公车私用不违法,让人笑掉大牙。

  不过,痴人痴话,还真能听出一番言外之意:公车私用违规不违法的现状如得不到改变,则公车私用现象就难以根除。傅贤达的歪论适时地给有关部门提了个醒,应将公车私用的性质从违规违纪升格为违法,制定专门法律或者修订有关法律予以明确,像意大利等西方国家那样,将公车私用视为违法行为,并按“侵吞公款罪”的罪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此,车轮上的腐败才有望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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