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治理大气污染不能意气用事
通过化解产能过剩来整治大气污染,限制钢铁、水泥、玻璃产能,思路正确。但通过什么手段化解则大有讲究。从这则军令状看出,河北省准备采取行政手段,对化解不力的党政官员采取就地免职的行政处分,决心不可谓不大。
河北是传统产业大省(传统产业占全省工业比重为85%,钢铁、石化、建材占规模以上工业的51.6%),传统产业搞好了,意味着GDP上去了,官员的政绩也就显示出来了,因此,此前尽管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给产能“消肿”的措施,但有的地市阳奉阴违,执行不力。如2006年至2013年8月份,某钢铁大市淘汰炼铁产能和炼钢产能均超过2000万吨,然而,他们的钢铁产量仍在增长,2012年全市粗钢产量同比增加了2.09%。(2013年11月22日《燕赵都市报》)
这里首先有个哪些违纪干部适用“就地免职”的条款问题。对照中共中央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没有规定可以对其他违纪行为和违法、失职行为予以“就地免职”,而且还要“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而非由一人说了算。
除此之外,还有个谁来“就地免职”的问题,即权力主体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规定,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免除职务也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如市长、县长都是由人大任命的,故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应当由产生他的人大会议罢免。就是省长本人,无论任命和罢免均需经过人大。
就地免职的军令状也许能保证政令畅通,对化解产能过剩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这样一来,将会把人大置于尴尬地位。对违纪者实施“斩立决”的果断措施,虽然很痛快,但因为缺乏调查研究,事出仓促,有可能会伤及无辜。尤其要注意的是,动辄对下属处以就地免职,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破坏组织程序,损害人大权威。
具体到化解产能过剩的问题,河北省委省政府一方面要加大对“不听话”的地方党政官员的处理力度(就地免职宜慎用),另一方面要改革唯GDP的考核标准,逐渐将政府权力撤出市场,通过市场之手去调节,让市场的力量唱主角,再辅之以投资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金融和财政改革,逐步化解产能过剩,实现治理大气污染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