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必须立即叫停对受害女生的处女膜检查
这几天一直在关注发生在万宁市的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尽管对警方接连发布的似是而非的消息非常气愤,但仍隐忍没发作,及至15日看到来自《京华时报》的最新消息:10日,孩子们在接受了第一次处女膜检查后,家长均从法医和民警处获悉女儿处女膜破裂;13日,警方再次检查后称处女膜完整;家长拒绝接受二次检查结论,准备去外地医院进行第三次检查,我终于忍不住了,情急之下,怒喝一声:立即叫停对受害女生的处女膜检查!
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受害女生进行处女膜检查,无非是想为警方最初得出的结论,即女生没受到性侵提供证据。在警方看来,处女膜完整这一事实足以表明陈某和冯某没和女生发生性关系,这样,就不能指控他们犯了强奸或者嫖宿幼女罪,案件的性质自然就发生了质的变化,也大大降低了两人的恶行程度,同时,也减轻了此案给当地政府造成的负面影响。至于背后是否有更深层的原因,譬如此案牵涉到更多的权势人物或者专事以寻求“破处”来谋求官运、财运的嫖宿幼女组织,所以警方要百般为两名嫌犯开脱,暂不好说。
那么,处女膜完整与否就真的能作为女生有无受到性侵的证据吗?完全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奸淫幼女行为不要求插入,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阴部有接触,即为视为奸淫幼女既遂。可见,幼女处女膜完整与否根本不能作为有无受到性侵的证据。
道理很简单,这得从性生理和性心理两个角度来阐述。先说性生理,幼女性器官尚未发育成熟,即便犯罪分子想奸入实际上也难以奸入,但这并不等于说未实施性侵害,因为事实上双方的性器官已经发生了接触并给幼女的性器官造成了伤害(如据本案中的家长陈述,女儿的下体受到了损伤)。故国际上都通行将男女生殖器接触作为强奸幼女类罪行的既/未遂判断标准,旨在体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再说性心理。幼女尚未形成健全的性心理、性观念、性伦理观,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一旦受到性侵害,即便没有插入,也会给她们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影响到性人格的成长和未来的婚姻关系。比较直接的后果就是,影响到她们的学习,导致学习成绩下降。本案中有位女生在得知处女膜已破裂后,哭诉着说:不想再回学校了,也不想做人了。可见,性侵害对其造成的伤害何等之深重。
这就是世界各国刑法都对幼女采取较之成年女性更为严格的保护标准的原因所在。
可悲的是,万宁警方和海南省公安厅竟然不知上述世界各国通行的保护标准,顶着公正办案的幌子,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受害女生进行处女膜检查,给孩子造成了二次伤害。如果再不叫停这种野蛮的侦破方式,甚而执意要将处女膜是否完整作为定罪的依据,那不仅难以让人相信警方会公正公平地办案,更会让公众耻笑不懂法的万宁警方是在制造现代愚昧:用所谓法的名义加剧中国民众对处女膜的膜拜,强化国人的处女膜情结,宣扬国人陈腐的贞操观念,让6名不谙世事的女孩从小就背负起贞操的枷锁,走向慢慢的人生旅途,受尽无穷无尽的精神煎熬。
最后,我要以神圣的法的名义,以文明的名义,对万宁警方断喝一声:立即停止对受害女生的处女膜检查,再不对外发布检查结果,更不能将检查结果作为呈堂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