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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法院仅认定600万的“买官钱”不返还是不够的

(2013-03-01 08:23:39)

王学进:法院仅认定600万的“买官钱”不返还是不够的

 

   27日,北京二中院对备受关注的600万买官案作出了审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焰焰有期徒刑15年,并认为被害人王某被骗的600万不应返还。(2月28日《新京报》)

   法院虽没有给出不返还的理由,但参照《刑法》有关行贿罪的规定,此判决应该没问题。但笔者仍对这一判决不太满意。因为法院只是将该案作为一起诈骗案来审判,没有将其当做一起行贿案来审理,这显然背离了案件的性质。按案件的前因后果分析,此案首先是一起事关买官卖官的行贿案,后来因种种原因才演变成了一起诈骗案。如果不是邹焰焰与另一位关系人刘军茂之间出现问题,致使行贿中途流产,说不定行贿已经成功,王某的两位朋友如愿获得了升迁。况且以行贿额600万而论,够得上情节特别严重;论影响之恶劣,也堪称情节严重,法院不能因为行贿没成功,就将该案不列为行贿案审理。

   正因为法院不将该案作为行贿案来审理,所以自始至终不披露行贿人的身份、职业和名字,只称其为“王某”;同时,也不披露他的那两位想当副省长和正局级干部的朋友姓名,因而只字不提那600万元的贿金来自哪里,何人所出。按常理论,这600万元钱不大可能是王某一人所出,极有可能这笔钱是其两位朋友所出。而且他本来就是受朋友所托,代为他们买官的。也就是说,这两位神秘的官员朋友才是真正的行贿人。对此,公安机关应该予以追查,如查实,检察院当以行贿案立案,法院也应以行贿案与诈骗案一同做出审判。

   现在法院只是将该案作为一起单纯的诈骗案来审判,只对邹焰焰做出判罚,只认为被害人王某被骗的600万不应返还(甚至连个法定理由都不给),而忽略了该案本质上是一起行贿案的事实,对行贿人不做判决,这样的判决没多大意义,也难以体现司法正义。

   此案的判决也恰恰暴露出司法机关对行贿者查处不力的现状。综观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鲜见有行贿人受到法律惩处的案例,司法机关大多将办案重点放在查处受贿、法办贪官上,对行贿人大多不予查处,这样无形中给公众造成了行贿没事的错误观念。其中最典型的要数陈同海案。据09年7月29日《大河报》报道,原中石化老总陈同海以受贿1.95亿元被判处死缓,但在一审中,5名行贿人(其中单笔行贿额就高达1.6亿元)无一人因行贿罪被起诉。这种只查处受贿贪官,放过行贿人的现象是极不正常的,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反腐大局。

   其实,行贿与受贿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彼此相辅相成,有受贿方,就有行贿方,司法机关不能只惩处受贿人,放过行贿人。在这点上,内地当向香港学习,对行贿保持“零容忍”。有例为证。2006年有位武汉来港入读香港城市大学的25岁女博士生,为求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竟将一万元现金放在教授的信箱,意图行贿老师取得试题和答案,结果被校方举报到廉署,最终被判入狱六个月及充公一万元贿款的处罚。

   两相比较当发现,王某与女博士都有行贿的主观故意和行贿事实,且数额比后者大得多,结果却截然不同,女博士受刑,王某包括两位朋友不但没受刑,连名字都保密,这正好说明了内地与香港在惩处行贿犯罪上的巨大差别,也从一个侧面印证香港的廉政建设之所搞得这么好,盖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处罚不存在“剪刀差”。

虽然上述“买官案”有其特殊性,王某和他的朋友是否该受到法律审判可以讨论,但鉴于行贿事实本身及其严重性,法院仅对王某做出“被骗的600万不应返还”的裁定是远远不够的,为他们保密更没必要,而是应就行贿事实做出司法解释甚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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