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女秘书背后的那只“神秘推手”有没有
一位名叫段小文的冷水江市公民因在1月8日发了则网贴,质疑伍娟从选美小姐变市委秘书背后有“神秘推手”,被当地公安局认定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1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恕我愚拙,横看竖看,我怎么也看不到网贴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表述,在三五句话中,段小文只不过陈述了伍娟从选美小姐变市委秘书的过程,然后以质疑的口气,求解伍娟背后的神秘推手是谁。他既没说伍娟是靠色相换取秘书头衔,也没说哪位领导与其有染,纯粹是因为好奇,才发出这个求解帖的。侮辱一说何从谈起?
而且从事后警方的回应中证实,伍娟确实是当地“月季花小姐”选美获奖者,做过老师,后成为公务员,最后成为市委秘书组的秘书。出入只在最后一点,即她不是市长的秘书长,而是市委秘书。应该说大致事实没错,警方怎能认定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如果不是伍娟同志多想了,想当然地推测发帖人是将她的擢升坐实为以色谋利,当不致于如此反应过激。更可笑的是,警方也跟着起哄,顺着报案人伍娟的意思,发挥桃色想象,硬是从帖子中嗅出一股异样味道,不由分说,就认定段小文“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是哪儿对哪儿啊!警方的想象力也太丰富了吧。
其实,客观地看,我们完全可以将段小文发帖视为其在正常履行一个公民的职责和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他对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伍娟的升迁提出检举和质疑,是在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使命,何错之有?
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按理说,冷水江市公安局在接到伍娟的投诉后,首先要查清事实,然后再作出处理。可事实是,段小文1月8日上午发的帖,9号就被拘留了,请问警方有没有调查过?其实,根本无须查,因为警方自己也承认网贴内容大致为实。既如此,那怎么能给段小文下达拘留通知书呢?这不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吗?
由此,我更有理由认定,女秘书背后确实有一只“神秘推手”,不然,警方不会那么傻,女秘书一投诉,就立即杜撰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拘留段小文。难道不是吗?单凭一个女秘书的美貌和权势,估计没这么大的能耐,能让公安局顷刻间做出违法决定,其间一定是得到了某位要人的指示或者指令,才敢这么公然捏造罪名拘留一个公民。这点由下列事实可为佐证:在提前释放了段小文后,拘留所领导给了他500元钱,“说是市里面的意思。”
将前后两件事情联系起来,我越发认为段小文质疑得有理,伍娟之迅速从选美小姐一跃而为市委秘书,背后当有一只强有力的大手在推动;尤其是其花容震怒后,警方不顾事实,也罔顾宪法规定,一夜间就拘留段小文,更可以认定,这只推手不但大得很,而且黑得很,当然必定是同一只手,因此,笔者非常渴望见识一下这只大手,黑手,不知当局和上级部门感不感兴趣,肯不肯调查。亟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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