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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强拆防盗网于法无据

(2012-07-11 12:14:57)
标签:

杂谈

王学进:强拆防盗网于法无据

 

   日前,多名网友发帖质疑四川省大英县强拆防盗网,称政府以“城市乱象治理”为名一刀切,做面子工程,并投诉拆除费用要民众自行承担。对此,该县信访局回应称,拆除防护栏是为了城市形象更美丽,并已决定“临街面的防护栏必须拆除,非临街面的提倡和鼓励拆除”。(7月11日人民网)

   花几千元建起的防盗网还得自己花钱拆除,市民当然不乐意了。假如确系乱搭乱建的防护物,既然县政府有令,自己花钱拆除也就认了,假如不是呢?如一网友所说,因为此前家里被盗才贴着窗玻璃安装了防盗网,外观根本不影响市容。这能说是违章建筑吗?而从目前正在开展的整治行为看,包括嵌入式贴墙式的防护栏,不临街的防护栏均要强拆,这就难以让人苟同了。

   事实上,从我对各地防盗网的观察分析,它们大多建在自家阳台内,属于嵌入式贴墙式的防护栏,很少有建到阳台外的,有也就是一二尺的距离,目的是方便晾衣或摆花盆。严格说,后者涉嫌侵占公共区域,应该拆除;前者则另当别论。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可见,建筑物外墙范围不属于公共区域。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法》相关规定(11.0.1),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并没规定居民不得在居住区内建防盗窗。也就是说,已经建起的居民家的防盗网属于私有财产,受《物权法》保护。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按理说,在实施这样大规模的整治行动之前,当局理应征求市民的意见,再对照相关法律,只有在得到市民的支持,确认不涉嫌违法强拆后,才能付诸实施。但遗憾的是,当局太迷信行政执法,将县委、县政府的决策看得高于一起,在不能给出有说服力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以维护城市形象为名,动用行政手段对临街建筑的防盗网一刀切拆除,做下了有违法规的事。

大英县当局正在实施的整治行动与09年四川洪雅县曾推行过的美化阳台活动十分相似,当年10月,洪雅县政府办公室向全县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秋季绿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都必须在自家阳台上或庭院内栽种至少两株三角梅,督查发现未栽种者,将受到通报。(《华西都市报》 10月22日)应该说,两者的出发点都不错,错就错在失去了公权对私权的敬畏,犯了公权侵犯私权的错误。居民怎么布置自家阳台,种花弄草抑或为防盗装上防盗网,都属于私权范围的事,只要没侵占公共区域,政府无权干涉,也没必要去干涉,政府的职责是守好权力边界,做好公共服务,加大打击偷盗行为的力度,为全社会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治安环境,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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