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刑罚分配不公是最大的司法不公
据检方指控,中央民族歌舞团原团长贝宇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9万元,并两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1万元,合计40万元。5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此判决结果引来网上一片争议之声。(5月16日《京华时报》)
参照《刑法》有关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贝贪污受贿40万元,法院判处其15年徒刑,没什么好争议的。网民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另一个案子上,即郑州二七区统战部长曲连文受贿近千万获刑15年。(5月14日大河网)比较两案,网民惊诧莫名,受贿数额相差如此之大,判决结果却一样。
比较阅读两则新闻后,我发现,贝宇杰贪污一次,受贿两回,数额不算大,也未见造成多大的恶果,却判刑15年;而曲连文受贿次数不知凡几,最大一笔高达60万,而且手段隐蔽多样,存在索贿嫌疑,给人民利益和国家财产造成很大损失,法院凭什么对其重罪轻判。
这些年,公众对“蟒蛇进去,蚯蚓出来”的贪官轻刑现象早已见惯不怪,但对官员滥用轻判造成的另一怪象,即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若水称作“刑罚分配不合理,罪行不均衡”的现象,则实在难以理解。据苗若水透露,最高法在调研中发现,在国内某地有两起贪污案件,一件受贿额是10万元,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另一起受贿额是100万元。结果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者12年。10万元和100万元竟然只有两年的差别。(2009年4月1日《南方周末》)
10万元和100万元只相差10倍,40万元与1000万元相差25倍,判决结果则一模一样。这样的刑罚分配也太不公平了吧。难道受贿罪就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吗?有的。《刑法》第383条写得清清楚楚,而且量刑标准一直没变,但从未认真执行过。据权威知情者透露,各地撇开《刑法》,自行制定了五花八门的内部规定。如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但有的地方检察院规定为3万元;有的沿海发达地区立案标准为5万元以上,缓刑的标准为20万元以下;还有法院以10万元以上立案,缓刑标准为30万元以下。(出处同上)这些为贪官量身定制的内部规定往往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导致重罪轻判。
但这只是表层原因,还有更深层的原因。以上述两案为例。贝宇杰与曲连文虽同属贪官,但一属小贪,一属大贪,何以徒刑相同,难道真如网友猜测的那样,贝没靠山之故?此说不无道理。如贝这样靠吹唢呐起家的音乐家,没官方背景很正常,因而犯案后没有高官为其疏通说情。更不堪的是,他的钱没曲连文多,案发后根本无力去上下打点,即便用受贿来的这点钱去贿赂办案人员,也无济于事,所以他只能接受法律的公正判决。
而曲连文则不一样,2005年至2007年间,他担任辖区城区规划发展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征地、拆迁、开发建设等工作,不仅开发商有求于他,就连其他政府部门都得仰他的鼻息,买他的帐,有权有势,案发前不但积累了巨额财富,还搭建了广泛的商界和官场人脉。及至案发,凭他的能量、关系和资金实力,搬来几路救兵,搞定办案人员,甚至买通检察院和法院都不难。这样,法官在审理时难道不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嫌犯满足自首、立功、坦白、退赃“四要素”这一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作出轻判?
现实中,官员为嫌犯疏通说情,法官为金钱腐蚀,最终作出枉法审判的难道还少吗?此前媒体曝光的深圳、武汉司法腐败窝案、重庆高院腐败窝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等,不正说明司法腐败的严重性吗?
不管贪多贪少,只要具备了拼爹、拼财富、拼关系的条件,就能制造刑罚分配不公,此种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重创,对公众感情和寄予建设法制社会的信心造成的伤害无以复加。最高检、最高法难道还能容忍此种现象继续存在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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