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岂能将职务犯罪视为职务消费来整治
(2012-05-08 11: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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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岂能将职务犯罪视为职务消费来整治
整治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太有必要了,此乃好事情,笔者举双手赞成,但对《办法》能否收到实效,笔者与众多网友持有同样的担忧,担心《办法》又是一纸空文。正如专家所言,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难以界定,加上消费的理由和项目品种繁多,公私之间难以划分具体数额,即便《办法》列出了12种职务消费行为,也难以收到令行禁止的效果。
笔者认同专家的意见,不过在通览《办法》全文后,发现了一处硬伤,即四部门将职务消费与职务犯罪混为一谈,将职务犯罪等同于职务消费予以监管和处理。这样一来,笔者更有理由担忧《办法》会与此前的诸多禁令一样沦为废纸。
顾名思义,所谓职务消费,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共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的总称。主要表现在公务用车、接待、出差、会务、办公等费用支出。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考之《办法》中列出的12种行为,只有第一条和第二条可纳入职务消费行为,其他几条均应视为职务犯罪。如第三条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就属于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贪污行为,应视为职务犯罪,参照《刑法》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应予以刑事处分。其他几种行为也应作如是观。
当然,职务消费与职务犯罪之间有一定的模糊性,往往缠夹在一起,且相互转化,很容易导致公私不分,这为那些国企负责人借职务消费之名行职务犯罪之实提供了便利。但既然列出了12种职务消费行为,就得严格限定职务消费的种类,不能将明显属于职务犯罪的行为也列入到职务消费行为之中,这样客观上会造成重罪轻判的后果,起到纵容甚至包庇犯罪分子的负面效果。
如所列第三种行为及第八种行为即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这是非常严重的贪污行为。如原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高严用公款“金屋藏娇”,在上海设立“行宫”,占用下属公司经费耗资300多万元装修一栋占地558平方米、价值650万元的高级别墅,以满足其与情人杨珊长相厮守的欲望,就属于职务犯罪,应以贪污罪论处。(2006年4月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由于认知错误,《办法》在制定罚则时显然不够严厉,而且办法也简单。如建立通报批评制,建立诚信档案,由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等,这不是什么好办法。将监督职务消费的重任交给企业内部的监督机构有用吗?最有效的监督是公开,要引入外部监督。虽然《办法》规定了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但并没提向全社会公开,更没提建立公开制度,即使公开也要讲“适当”,这样的规定没约束力。
鉴于12种行为绝大部分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因此一定要加大惩处力度,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扩大公开范围,向全社会公开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由纳税人也即国企的“主人”来监督“仆人”的消费行为,此乃目前最为有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