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7.2亿元的天价罚单暗藏了什么猫腻
因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违规开采,即按“采矿权租赁合同”,
采矿权证的到期时间是2009年6月30日,但该公司在争取“续证”无果的情况下继续开采,茂名市国土局继2010年5月19日对其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后,2011年10月9日再次对其开出7.2亿元的天价罚单。(4月2日《新快报》)
按照基本相似的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茂名市国土局却做出了处罚数额相差7000余倍的两次处罚,令人瞠目。对此,江平等著名法学家已经给出了“法律意见书”,认定这一处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而茂名市国土局的解释是,他们是按照该公司违规开采所得进行处罚,不认为处罚失当。那么,天价处罚真能成立吗?还是让法院去裁定吧。
我不解的是,为何第一次处罚那么轻,第二次处罚则那么重,这一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这怕不是核算标准不一致即第一次不按照违法所得核算,第二次照此核算所能解释的吧?显然,当局对该公司出示7.2亿元的天价罚单,目的就是要让其争取“续证”的愿望落空,让出采矿权。那么,当局想让谁来接盘呢?
来自矿业公司员工的说法是,他们之所以没能“续租”采矿权,是因为茂名石化、茂名市政府想让采矿权“嫁入豪门”。而事实上,也确实有多家公司对金塘矿区的采矿权表示了浓厚兴趣。其中,位于湛江的上市公司——广东冠豪高新技术公司是强有力的竞争者。这由去年10月21日“冠豪高新”发布的公告为证。公告显示,金塘矿区的采矿权评估价为11068.98万元,油页岩可采储量约为13137.70万吨,高岭土可采储量约为1652.04万吨,矿山服务年限约为22年。为证实这一说法,笔者百度了一下,果然在2011年12月5日的财富道上查到了这则公告。
奇怪,茂名当局领导的数学水平何以这么差劲,怎么连最简单的数学运算能力都不具备。当局既然能够核算出该公司不到一年时间内违规开采所得7.2亿元(后来算出还不止),怎么就算不出22年间产出的利润应为7.2X22=154.44亿元呢?可当局核算出来的全矿评估价仅1.1亿元。也不知当局是怎么算出来的。难道这真是因计算错误导致的笑话吗?不会吧。
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改制时所属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不知道茂名当局有没有进行认真评估,并得到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确认。而根据国资委和财政部于2003年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当公开信息、竞价出售,“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或招标”。从上述报道看,茂名当局并未进行招拍挂,而是捏着做。
这样不能不让人生疑,当局重罚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迫其让出采矿权,然后以1.1亿元的低价转让给“冠豪高新”,其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问题。这些年国有矿产被贱卖的新闻层出不穷,而且每一次贱卖背后均能发现存在严重的“官矿勾结”现象,矿业资源领域腐败现象极其严重。联系去年发生在茂名的一系列重大腐败案,更有理由让人这样想。
此说能否成立,有待上级国土部门和纪委调查取证。笔者在此只想表达一个愿望:在这“资源为王”的时代,各级政府守土有责,须强化“资源国有”的概念,不但要严厉惩处违规开采的公司,更应警惕某些掌握矿业开采审批权的官员贱卖矿产资源,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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