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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企业为何要替员工尽孝
自2007年开始,山东滨州一公司给员工父母按月发“工资”,少则200,多则500元,代替员工尽孝道。截至目前已发放近5000万元“孝工资”。(3月28日《齐鲁晚报》)
羊毛到底是否出在羊身上,即“孝工资”是否系员工工资福利的一部分,不得而知。报道说是该部分资金完全由公司独立承担,与员工工资待遇完全分开。此说无法求证,因为这家公司连名称都不愿披露(估计是不让媒体报道的吧)。
假如“孝工资”本属员工的工资待遇,公司只不过假借一个动听的由头转发给员工父母,则纯属忽悠,即忽悠员工,也忽悠了员工父母,不可谓孝;假如单列一个“孝工资”只为逃税,——根据规定,这种支出是企业不能在税前抵扣的,故我国现行税法不支持,则对国家不可谓忠。
还有一点我怎么也想不通,该公司咋会想到要替员工尽孝。按“孝”的字形解释,字形从老省即“耂”,表示长者老人;从子,在老之下。其本义是子女顺从侍奉老者长辈的意思。所以说,“孝”行为从来都是发生在个体与个体之间,即子女孝敬父母,“孝子”之说就是这么来的。从未听说“孝”行为是发生在组织与组织之间或者组织与个体之间。谁曾听说“孝公司”来着?如是,则“孝”字要改为从公了。说某公司有孝心,在替员工发“孝工资”,于理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