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民警应慎用截查行人身份证的权力
18日,一名广州市民发出微博,“走着走着,迎面来了两位民警要查我的身份证,
还将身份证号输入读卡器中,查看是不是坏人,好吓人啊!”之前,也有读者反映,在广州市的越秀、番禺、海珠等区遇到过查验身份证的情况。一时间,广州街头行人随时会被查身份证的消息引起了网友的关注。(3月19日《羊城晚报》)
老实说,要是我在广州大街上遭遇查验身份证的情形,肯定不悦。虽然《警察法》赋予警察盘查权,“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而且去年10月24日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警察确实有权查验行人的身份证。但我为什么依然不愿配合警察的查验呢?
道理就在于,警察是在选择性查验。天河区警方回应媒体记者提问时称,路面警员根据目测,仅对形迹可疑的人员以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截查,不是对所有人员进行截查。这看起来也符合上述法律。问题恰恰就在这里。警察在没有掌握证据之前,仅凭目测将某部分人作为形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这很不靠谱。此选择性查验隐含的逻辑前提是,某人长得獐头鼠目或者形容猥琐,就可能被警察当做犯罪嫌疑人员遭遇盘查,反之,某人如长得一表人才,器宇轩昂,即使是潜逃的罪犯,也能逃避警察的盘查。此种以貌取人的执法方式不但会冤枉好人,也会放过真正的坏人,不可取。
也许警方会说,查验一下身份证构不成对公民权利的伤害,没什么大不了的。错。表面看,查验一下身份证没损失什么,但细究之下,对公民权利构成了三种伤害:一是出行权,公民出行路过大街,也许是赶去上班,也许是去赶轮船、火车、飞机,也许是赶去出席会议或者参加商务谈判,均算好时间,警察却随意将其截停盘查,势必会耽误行程,造成实际损失;二是隐私权,身份证上有关键的个人信息,警察查验身份证并将其输入“警务通”搜索,免不了会泄露公民隐私;三是名誉权,公民行走在大街上突然因长相可疑被警察拦住盘查,势必会承受各方投射过来的质疑目光,会被人误以为是犯罪嫌疑人员,有损其名誉。
警察有查验身份证的权力,公民也有拒绝查验的权利。一是公权,一是私权,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兹事体大。犹记得当年严复用文言翻译穆勒的《论自由》中(将书名译作《群己权界论》)有这样一段论述:由一人一己之自繇(即自由),乃至一会一党之群体,须明白群己权限之划分,使不偏於国群而压制小己,亦不袒护小己而使国群受害,并强调自由民主制度的实施其实是涉及一个国家的形势与国民程度。可见,实现群与己之间权利的互动与平衡,关系到个体的尊严和自由,也关系到立国之本。
而事实是,警察以形迹可疑作为查验身份证的依据恰恰容易导致公权滥用,侵害公民权利。因为要不要查验,完全由警察目测公民的长相“自由心证”,必定会让这部分公民感到委屈:为何我要被查验,其他人则不必,难道就因为我长了一张不待人见的脸?这不是唯物主义,而是唯心主义执法,客观上会扩张警察滥用公权的空间,挤压公民的私权范围,因此说,我不赞成此种“以貌取人”的执法方式,建议广州警方对查验身份证进行严格限制,以保证公民的私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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