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劳动仲裁部门咋不为“钻洞”女工做主
12月20日,青岛市民谭女士反映,自今年9月起,位于开发区的上海惠幸服装整理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让百余名员工每天钻1米高的“小门”进出,由于她怀孕六个多月,钻进钻出多有不便而改走正门,结果于10月份因“偷窃未遂”被辞退。(12月21日新华网)
从事主提供的现场图可知,该“小门”高不过一米,正常人钻进钻出已十分困难,更何况孕妇了。公司为何设置此“小门”让员工钻,我百思不得其解。如谭女士分析属实,公司纯粹是出于对员工不领50元过节费的报复,那实在太欺负人了!此种报复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了员工人权,而且借“涉嫌盗窃”之名开除谭女士,更是违反了《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理应受到法律追究。
不解的是,谭女士于10月底向开发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者不但没按《劳动仲裁法》规定,五日内给出具受理与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是迟至12月15日才驳回其仲裁申请,这不但令谭女士深感失望,也令我等外人大失所望。
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怎么可以驳回谭女士的仲裁申请呢?对照《劳动仲裁法》第二条 规定,凡是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等,适用本法。也即是说,谭女士因工作时间人权受到侵犯及公司提前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完全合情合理,后者焉能拒绝她的申请?
从百度中搜索得知,上海惠幸服装整理有限公司的法人是竹田利昭,原来这是一家日资公司。作为设在开发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当然不会为一个女工的权益得罪外资企业。与其接受谭女士的仲裁申请,按照《劳动仲裁法》秉公仲裁,作出不利于公司的仲裁,宁可事先就驳回她的仲裁申请,哪怕不给出一个驳回理由,至少也避免了枉法仲裁袒护企业的尴尬局面,赢得主动。这不但让谭女士无话可说,也照顾到了企业的面子和利益。
谭女士申请仲裁遭拒堪称当下仲裁不作为的一个缩影。其成员构成本身就决定了它的立场和作为。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条例》虽然允许仲裁委员会聘任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但实情是,其构成人员大多是上述人员,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专家学者和律师,更没有员工代表。这样的成员构成,怎么能指望仲裁委员会为权益受损员工秉公仲裁呢?这也是仲裁部门难获职工信任、威信不高的原因所在。
现在可供谭女士选择的维权渠道有两条,一是根据《劳动仲裁法》相关规定,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向媒体反映,通过舆论施压,维护应得权益。这点已经做到了。相信随着媒体的介入,谭女士的权益终能得到保护。我更关心的是,开发区仲裁部门对此会作何解释,是否会受到不作为的责任追究,同时还想提请人们思考一个问题,即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中能否增加职工代表和律师,以此改变现有的成员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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