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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消协理应成为法律主体

(2011-12-12 15: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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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消协理应成为法律主体

 

   12月11日,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方便为消费者“出头”。(12月12日《京华时报》)

尽管《消法》赋予了消协七项职能,但由于其不是法律主体,即便想为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出头”,也只能是从旁摇旗呐喊,至多是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帮不了什么大忙。就以这些年坊间热议的“开瓶费”、“小毛巾收费”及“不准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来说,各地消协基本上都是站在消费者一方,呼吁酒店取消诸如此类的“行规”,但酒店根本不为所动,照收不误,因为消协没执法权,也没诉讼权,它们完全可以不来理睬你。

值此《民事诉讼法》、《消法》正在修订之中,消协提出上述建议正当其时。只有这样,消协的作用才能得到真正体现,消费者权益也才能得到保障,最终成为消费者名副其实的“娘家”。

消协一旦成为法律主体,能够代表消费者进行团体诉讼,其优势不言而喻。其一,对于消费者而言,能节约诉讼成本;其二,较之消费者,消协更具权威性,因为消协是一个专业性的社会组织,对于消费侵权的认定具有更大的说服力;其三,由于消协是社会组织,其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其四,消协代表广大消费者诉讼具有统一性,可以大大降低社会成本;其五,消协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还能促进公民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等。

有鉴于此,作为消费者,笔者提三点建议:一是修改《民诉法》第108条款,将“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修改为“为维护团体各成员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也可以代表其成员进行集团诉讼”;二是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七款,将“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修改为“也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直接进行诉讼”;三是免收所有此类公益诉讼的费用。

最后,笔者还想代表广大消费者对消协进一言:消协必须纯洁自己的组织性质,要尽量去除官方性质,使之成为能够代表消费者利益、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独立的社会团体。惟其如此,成为法律主体的消协才能更好地为消费者维权,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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