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榆林中院为何不敢对“神木新村”违法征地一案立案
正在建设中的陕西“神木新村”占地超15个故宫,被征地村民认为神木县政府自行决定“征地”的做法违法违规,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无果后,又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榆林中院表示,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要跟政府先协商,不能按法定的办。(9月15日中国广播网)
村民认为神木县政府违法征地是有依据的,其一,被征地均系承包地,由承包合同为证(上面标有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28年,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标有“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制”字样,并盖有麻家塔乡人民政府公章);其二,神木县政府不承认这点,而是认为被征地系政府开发出来的河滩地。即便如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横竖属于违法征地。
那么,对这一明显属于违法征地的案子,榆林中院为何推三阻四,不予立案呢?答案很简单,因为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子。假如法院接受这个案子,不管如何判,都会遭遇莫大的风险。一则可能会遭到地方政府的强力抵制,并因此得罪地方政府,二则万一判决神木县政府败诉,但解决不了执行难,反而会损害法院的威信。而以目前法院在整个政权架构中所处的地位推断,法院尚未具备强制政府按判决要求去执行的权力。须知,“神木新村”这么大的工程,可是当地政府的头号政绩工程,法院有权要求当地停工整顿并赔偿村民损失吗?
造成榆林中院不肯立案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不独立。虽然当前我国司法制度设计在法律文本上极力倡导司法独立,我国宪法规定法院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团体干预,但实际操作起来并不那么容易。因为现行的政体设计决定了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和管理,法院必须听命于同级党委政府的权力意志,否则法院就没好日子过,法院领导的乌纱帽也随时有被摘的风险。正是看到这点,村民们没直接向神木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是向榆林中院提出起诉,但神木县与榆林市属于上下级行政关系,前者难道不可以通过后者向榆林中院施压吗?
行政案子立案难是个全局性的问题,非独榆林如此,全国都差不多,原因都一样,即司法不独立。
这一难题该如何解决?人们自然会想到,照搬西方“三权分立”模式来实行司法独立,但中国的政体决定了这是做不到的,否则会动摇中国政治制度的根基。较为可行的途径有二:
一是将法院“人、财、物”的掌控权上升一级,即基层法院的“人、财、物”的掌控权移交给设区市一级党委、政府负责,中级法院的“人、财、物”的掌控与拔付则由省级党委、政府负责,高级法院“人、财、物”的掌控与拔付则由中央直接负责,以此来规避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司法权的干预制约,促进司法相对独立。
二是借鉴浙江台州经验,实行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理。实践证明,肇始于台州中院的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理办法,有助于实现司法相对独立,减少行政机关干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现行法院体制未改变的前提下,只有实行异地交叉审理和案件管辖回避办法,方能部分地保证司法独立,一定程度上缓解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现状。
最后,我要提醒榆林中院,如果对这起大规模的违规征地事件不立案,很可能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对保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司法失去信心的村民们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维权,从而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动荡。法院不立案不等于问题得到了解决,恰恰相反,法院不作为,不但会加剧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冲突,而且会损害法院的威信。窃以为,还是立案的好,然后参照台州中院的经验,将案子移交榆林地区外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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