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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咸阳中院伪造案卷有何不可告人的目的

(2011-09-06 14: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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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咸阳中院伪造案卷有何不可告人的目的
   5月27日,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与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有关的案子中,瑞康源公司代理人吉书文在与咸阳中院院长、副院长见面时偶然发现,本来已判决的案子在案卷中竟增加了一部分,而增加的那部分中竟有一份“服从判决,永不上诉”的承诺书,签署人系瑞康源公司法人代表刘继军。但刘说自己并未签署过此文件。后经确认案卷系伪造。(9月6日《中国青年报》)
   在案情没查清之前,我不能认定该承诺书系咸阳中院集体伪造,极有可能是承办该案的法官伪造。法官伪造案卷的性质极其严重。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法官,全程负责此案的咸阳法院民三庭的唐鸿彬对此不可能不知道。
   那么,主审该案的法官为何要伪造案卷,尽快让案子结案呢?依据常理判断,如果此中不存在利害关系,没谁敢伪造案卷。尽管该报道没披露相关内情,但我从09年1月6日《中国青年报》刊发的《咸阳中院停审期间贱卖千万元地产事件调查》的相关报道中还是依稀看出了这层关系。报道称,瑞康源在杨凌区拥有69亩土地、大型钢结构厂房及房产等。2008年,咸阳市中院给出的评估价为1630万元;同样是咸阳市中院,2009年给出的评估价却成了1039万元,直接缩水600万元。据债权人张利生估算,参照同年7月相邻地块的起拍价——180元/平方米(含税费),瑞康源仅土地一项的价格至少应为822万元。全部财产评估价1630万元减去822万元,可推出2008年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为808万元。“用全部财产的卖出价880万元一相减,相当于808万元的地上建筑物最终被以58万元卖出,年固定资产(大型钢构厂房及房产)的折旧率达92.8%。这中间的差价到哪里去了?”
   而且在整个资产拍卖和处置分配中,均由唐鸿彬一手操办,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但失去了参与权,连知情权都得不到。09年6月1日,陕西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指令咸阳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定止原判决执行。虽然省高院下达了再审裁定,咸阳中院顾院长也做出“请民三庭暂缓破产案件的执行”的明确批示,张利生等债权人却在8月10日收到短信通知:8月12日召开破产案第二次债权人大会。会上他们被唐鸿彬法官告知:瑞康源已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也已全部卖出。“意思是财产已经处置,现在只是怎么分配的问题。”虽然会前债务人及债权人两次出示并宣读了省检察院的抗诉书及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提出唐卖出的财产已经违法,但唐说上述抗诉书及裁定书与其无关,继续组织了相应财产的表决处置大会。
   据此分析,唐鸿彬如此明目张胆的知法、执法犯法并抗拒上级相关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企图生米做成熟饭,造成本案件的执行回转困难及进一步的国家赔偿及损失,其动机十分可疑。建议陕西高院对该案中案及唐本人进行调查。
   综观这起复杂案件,印象最深也最令人忧心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在太大了。从一审时出示的假造《担保承诺书》到结案时伪造承诺书,再到暗箱操作资产拍卖和处置方式等,在一系列的关键问题上,均取决于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什么民事诉讼法啊,档案法啊,破产法啊,等等,均约束不了法官的权力意志,他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从而造成枉法裁判。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成文法的局限性,目前暂不可能废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重要的是要对此加以规范。譬如建立健全诉讼保障制度,从程序上保证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再譬如制定科学严密的证据规则,严格控制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上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再譬如建立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法院民事审判案卷向公众开放,让正义得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用司法透明抑制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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